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sclctv 2025-04-12 生活百科 74 次浏览 0个评论

一、取消236项行政权力事项。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二、下放13项、委托2项行政权力事项。各地、各部门要做好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优化办理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三、属地化管理269项行政权力事项。属地化执法权力事项,省级不再实施。其中,涉及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仍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实施。省级部门主要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处罚权实施属地化执法改革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涉及市县两级实施的事项要细化明确责任边界,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本决定自2020年5月26日起施行。

附件

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共520项,其中取消236项、下放13项、委托2项、属地化管理269项)

序号职权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行使主体备注一、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236项)1报刊出版单位和报刊记者站违规设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报刊出版单位未履行管理职责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省委宣传部

(省新闻出版局) 2被吊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行政处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省委宣传部

(省新闻出版局) 3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其他类似组织的备案其他《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省委宣传部

(省新闻出版局) 4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限额及以上)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行政确认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第316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

四、《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示范性幼儿园评审认定行政确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省教育厅 6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条件的确认行政确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省教育厅 7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行政确认《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省科学技术厅 8生产、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许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四、《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安〔2009〕656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9非被指定负责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0国家工业转型升级强基工程专项资金初审其他《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工业转型升级强基工程的通

知》 (工信厅联规函〔2015〕340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1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审核其他《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

法》 (工信厅联规函〔2015〕340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2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和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申报确认行政确认一、《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

看情况。

一是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

二是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没有必要保留的,要通过修法取消审批。

三是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

四是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属于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办理的事项,应通过统一平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扩展资料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百度百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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