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望城区公积金提取规定是什么?

长沙望城区公积金提取规定是什么?

sclctv 2025-04-14 生活百科 80 次浏览 0个评论

  望城 区公积金的提取规定:

长沙望城区公积金提取规定是什么?

  根据《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本市廉租房的;

 (四)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

 (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因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七)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有(一)、(二)项情形的,应当在管委会规定的时间内提取。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或者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同时注销:

 (一)退休或者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第二十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的,管理中心应当提供。

 

长沙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

1、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2、职工家庭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3、无房户支付房租的;

4、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已封存6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且账户已封存的;

5、退休的;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7、出境定居的;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9、职工家庭或其子女、父母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公积金提取的影响因素:

1. 提取人的身份状态:是否在职、离职或退休;

2. 提取人的年龄: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 提取人的住房状况:是否拥有自有住房、是否需要支付房租;

4. 提取人的家庭状况:是否结婚、生子等;

5. 提取人的公积金账户状态:账户是否正常、余额是否充足;

6. 提取原因:如购房、装修、还贷、租房、医疗等特殊原因;

7. 提取人的社保状况:是否连续缴纳社保;

8. 提取人的工作地点:是否在长沙本地工作;

9. 法律法规的变化:是否有新的政策调整影响提取条件。

综上所述,长沙公积金提取条件包括购房、还贷、无房支付租金、劳动关系解除、退休、最低生活保障、出境定居、死亡继承、重大疾病或灾害等情况。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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