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暖心保保哪些疾病

日照暖心保保哪些疾病

sclctv 2025-04-14 生活百科 77 次浏览 0个评论

主要可保障医保内住院及门诊慢特病费用、医保外住院费用、特定高额药品费用、部分罕见病指定药品费用。日照暖心保由中国人民财险、阳光财险、中国人寿财险、中华联合财险、太平财险等多家保险公司联合承保,且由日照市医疗保障局进行指导,只要是参加了日照市基本医保(包括日照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且为在保状态的人群均可投保。

日照暖心保保哪些疾病

日照暖心保保障内容包括:

1.医保内住院门慢医疗费用保障,扣除两万免赔额后可报销80%,最高可报销一百万;

2.医保外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扣除两万免赔额后可报销60%,最高可报销一百万;

3.特定高额药品费用保障,和部分罕见病的指定用药费用保障共享一点五万免赔额,扣除免赔额后可报销60%,最高可报销一百万;

4.部分罕见病的指定用药费用保障,扣除免赔额后可报销60%,最高可报销三十万。

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1. 因个人原因未按医疗保障政策报销的费用。

2.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中支付的费用。

3.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费用。

4.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

5.在境外及港澳台就医的费用。

6.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违反生育政策的一切医疗费用),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婚前检查、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非疾病治疗项目类费用。

7. 未经指定专科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

8.各类医疗鉴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费用)。

9. 在保险期间停止参加日照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10. 当次手术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整体不予报销的情形,如各种美容、整形、非功能性矫形、减肥,治疗雀斑、脱痣、护肤、种牙、镶牙、洁牙,配镜、装配假眼、假肢、助听器等发生的费用。

以下药品费用不予支付:

1.保健药品及未纳入医保的维生素、营养品类:三磷酸腺苷及其复方制剂、辅酶A及其复方制剂、复合辅酶A、能量合剂、浓淡力维隆、水解胎胞糖浆、胎盘球蛋白、胎盘丙种蛋白、胎盘血白蛋白。

2.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3.主要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药品。

4.膏药方费用以及以下主要起滋补保健用途以及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和中药饮片不纳入“日照暖心保”保障范围,具体包括:阿胶、白糖参、朝鲜红参、穿山甲(醋山甲、炮山甲)、玳瑁、冬虫夏草、蜂蜜、狗宝、龟鹿二仙胶、蛤蟆油、海龙、海马、猴枣、酒制蜂胶、羚羊角尖粉(羚羊角镑片、羚羊角粉)、鹿茸(鹿茸粉、鹿茸片)、马宝、玛瑙、牛黄、珊瑚、麝香、天山雪莲、鲜石斛(铁皮石斛)、西红花(番红花)、西洋参、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紫河车、各种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和胎、鞭、尾、筋、骨。

注:以上所列药品均包括生药及炮制后的药材及饮片。

4.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保险条款等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日照市工伤八级享有1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按日照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个月和就业补助金16个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和山东省规定,日照市工伤职工鉴定为八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8、劳动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日照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个月。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鲁政发201125号

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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