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如何理解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如何理解

sclctv 2025-04-14 生活百科 98 次浏览 0个评论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剩余财产是指清算净收益中依法缴纳所得税以后的结余部分。剩余财产用公式表示: 剩余财产=清算净收益×(1-规定所得税税率) },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如何理解

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例如,甲企业2005年对乙企业权益性投资1000万元,2008年乙企业停止经营活 动进行清算,2008年末,甲企业分得1500万元,其中,200万元是从乙企业累计未分配 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得的部分,则甲企业就投资分得部分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乙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得的200万元,免予征收企业所 得税。

投资转让所得=1500 -200 - 1000 =300(万元)

甲企业确认投资资产转让所得300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就剩余资产分得的部分,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 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因股权投资关系从被

投资单位税后利润中分配取得的投资所得,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剩余资产减除上述 股息所得后的余额,是企业的投资返还和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计税成本。投资方获 得的超过投资的计税成本的分配支付额,包括转让投资时超过投资计税成本的收入,

应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反之,则作为投资转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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