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岛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护理补贴对象范围
具有我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肢体、听力、言语、多重残疾人。
二护理补贴发放标准
自2018年1月1日起,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自2019年1月1日起,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40元;自2020年1月1日起,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二、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青岛市内三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范围和对象
具有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月人均收入符合城市低保边缘(在低保标准至低保标准上浮50%)家庭条件的残疾人,均可享受生活补助。
二青岛市内三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标准
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的市内三区残疾人,按照一级残疾每人每月375元;二级残疾每人每月294元;三、四级残疾每人每月193元的标准发放困难生活补助(以上标准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三青岛市内三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的认定程序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社区公示、街道认定、区残联复核的程序进实施。
三、有关政策衔接
(一)养老方面的补贴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申领,不重复领取。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的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三无”和困难老年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因与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目的不一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重复享受。
(二)离休方面的补贴
依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第五条规定建立制度并发放的离休老干部护理费,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享受。
(三)其他有关政策的衔接
1.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优抚对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享受护理补贴。
2.1-4级伤残军人,不享受护理补贴。其他伤残军人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领条件的,可享受护理补贴。
3.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机构)内养育的儿童不享受护理补贴。
4.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及护理补贴(津贴),不影响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领。
5. 已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享受托养服务政策的残疾人,不享受护理补贴。
四、补贴发放时间安排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护理补贴,并由其户籍所在地的申请受理部门进行护理补贴资格审定工作。经审定合格的残疾人,其护理补贴发放认定时间从申请人向受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的当月起算。因申请人申报不及时导致的补贴漏发情况,受理部门可追溯申请人的补贴发放认定时间,并据实补发申请人本年度内的护理补贴,申请人其他年度内的护理补贴不再另行补发。
青岛市工伤伤残鉴定在哪里
算七级伤残。一、七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1、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2、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4、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二、赔偿的费用1、医药费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6、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扩展资料: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分析:一般的大医院都可以鉴定。
1、工伤认定的时限是一年
2、工伤认定一般是单位来申报,如果单位不给申报的,职工本人及家属都可以自己去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3、工伤认定后,可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是在医疗终结后才能鉴定。
4、工伤鉴定后,按照工伤鉴定的等级要求单位支付待遇。如果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待遇大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鉴定或确认任务:
(一)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二) 停工留薪期限的确认;
(三) 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的鉴定;
(四) 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五)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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