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契税返还流程

盘锦契税返还流程

sclctv 2025-04-16 生活百科 92 次浏览 0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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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契税返还流程

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及契税返还政策

为进一步做活做宽做好我市民营经济,在实施《盘锦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盘政发〔2017〕18号)基础上,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活做宽做好民营经济的相关政策》,其中第12条关于“支持大学生回盘就业创业”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推进人才集聚的若干政策(试行)》(盘政发〔2015〕48号),除对外籍来盘就业创业毕业生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之外,盘锦籍高等院校应届及往届毕业生回盘来盘就业创业且首次在盘锦域内购买住房,也给予同样政策。调整高校毕业生在盘购房政策补贴标准(2018年10月1日后购房),①按照回(来)盘就业创业毕业生学历情况给予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标准为:博士生1000元/平方米,每人(户)补贴面积最高限额120平方米;硕士生800元/平方米,每人(户)补贴面积最高限额100平方米;“双一流”高校(学科)本科毕业生500元/平方米,每人(户)补贴面积最高限额90平方米。②购房契税缴纳后10个工作日内全额奖励给购房者。

如何申报?具体申报流程是什么?

(一)购房补贴申报流程。

1.申请。拟申报购房补贴的申请人,将相关资料提交购房所在县区(经济区)受理窗口。2.受理

①县区(经济区)人社局对申请人所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审。②对经联审认定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盘锦市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办理通知书》(享受购房补贴资格凭证).并在申请人提交的已经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封面、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享受购房补贴”条形印章后,退还购房人以上资料原件,进入核发程序;不符合条件的,电话告知申请人,退还其申请资料。③县区(经济区)人社局按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受理通过的《申请享受购房补贴基本信息情况汇总表》④县区(经济区)人社局于每季度后10日内,按季度向市人社局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县区(经济区)营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符合申领购房补贴条件的《盘锦市申请享受购房补贴基本信息情况汇总表》及相关资料。3.审核。成立由县区(经济区)人社、住建、自然资源局、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购房补贴发放联审小组负责对领取购房补贴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①县区(经济区)人社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购房补贴申报条件、购房补贴标准和补贴总金额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②县区(经济区)税务部门负责对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真伪审核和增值税交纳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③县区(经济区)住建部门负责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情况、购房发票额度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在兴隆台区、双台子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由市住建部门负责审核并签署意见。④县区(经济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购买二手房情况及是否本人名下首套房进行审核(相关住建部门配合),并签署意见。⑤县区(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创业人员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⑥县区(经济区)联审小组依据审核情况出具审核报告(提交审核总体情况、通过审核的总体情况、含领取购房补贴审核通过明细汇总表等)。4.报批,根据联审小组通过的审核意见,由县区(经济区)人社局进行复核、报批。①将《盘锦市申请享受购房补贴基本信息情况汇总表》在县区(经济区)人社局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予以公示。②根据复核、审核合格情况及《盘锦市申请享受购房补贴基本信息情况汇总表》,向县区(经济区)财政局报批,申请拨付购房补贴。5.发放。县区(经济区)财政局依据同级人社局的复核、报批合格情况报告及《领取购房补贴审核通过明细汇总表》,按规定程序下达预算,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形式在15个工作日内将购房补贴直接发放至申请人银行卡。

(二)购房契税补贴申报及办理流程?1.建立契税补贴快速办理通道,建立高校毕业生购房契税补贴快速办理联审机制,实行网上办公、网上传递业务凭证模式。2.对提出购房契税补贴的申请者,由县区(经济区)人社部门出具《盘锦市高校毕业生购房契税补贴办理通知书》,由县区(经济区)住建、自然资源、税务等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由县区(经济区)人社部门向同级财政提出资金申报申请。3.县区(经济区)财政局在接到资金申请5个工作日内须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本人银行卡。

2021年盘锦房交会免契税

(一)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二)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三)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本市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因原住房未达到本市规定标准面积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视为第一次购房。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药房,科研的试验场、试验楼,以及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五)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工程,军用的机场、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和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六)共同占有的土地、房屋权属分析,免征契税。

 (七)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八)依法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京外交机构、联合国驻京机构以及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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