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工伤致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标准依据为〈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9级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9级12个月。
2011年济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953元(见“济人社发[2012]67号”)。
补充问题回答: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按事故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发工资计发的(即未扣除五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的全额工资)。如果有参加社保,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社保基金支付,在评残结果出来之后,由企业向社保局申请,一般在次月或第三个月支付到员工个人银行账户。如果没有参加社保,应由企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在在评残结果出来之后支付给员工。
须要注意的是,如果社保局支付的话,工资标准会按社保缴费工资额计发, 如果公司少报了社保缴费工资,因此减少了的赔付应由公司了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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