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稽核内容信息表
事项编码
621000000000YB000-FW-0003
事项分类
管理及服务
事项名称
(城镇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稽核
行使依据
《社会保险法》、庆政发[2009]97号、庆市人社发[2011]43号
办理主体
庆阳市医疗保险局
受理条件
城镇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及人员、“两定机构”
申报材料
参保信息、医疗保险费征缴信息、就医信息相关资料、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工资台帐、会计总帐、明细帐、原始凭证等;“两定机构”就医购药信息及相关资料。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类型
即办件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30—18:00
办理部门
庆阳市医疗保险局基金经办科
办理地点
市医疗保险局(中大远景商务宾馆7#办公室)
联系电话
0934-8612691
医疗赔偿标准
1、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伤残赔偿标准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
死亡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在初次核定时,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之日起3天之内填写申请表到单位所属地县区医保局办理工伤备案手续
2.参保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之日起30天以内到兰州市人社局工伤处举证、准备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县区医保局依据政策办理工伤职工工亡待遇、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待遇的结算;办理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表的审核盖章等业务
4.兰州市医保局办理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职工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等核算
办理地点
兰州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
兰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478号
电话:8487208
城关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75号
电话:8873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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