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问题好多啊,这些问题涉及到好多部门,不是一个地市,好多问题有地方性政策,真的不好回答,我简单知道一些,希望对你有帮助。关于档案,你在佳木斯那部分的档案是可以转到湖北的,因为全国的劳动局和人事局早已合并,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这个你知道吧,但是人才市场不接收,你可以咨询下当地劳动局档案托管中心,从劳动局调到劳动局应该是可以的。转干得有干部编制,不是拥有高等教育学历证就能是干部身份的,大学统招生毕业也没有干部身份,得看你单位是什么性质的单位,你得有人事部门承认的干部编制,不然不管什么工程师都是合同工,如果只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虽然受法律保护,说到底还是合同制。你的工龄不管你是什么身份,只要有劳动或人事部门签章承认的劳动合同或登记表什么的,都可以算作工龄,手续有间断,工龄就间断。养老保险只要连续缴费就会连续计算,缴费够十五年也得等到法定退休年龄才能享受养老金。工程师什么的该归档就归档,放到一起没有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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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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