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缴纳:
(一)、房产税纳税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二)房产税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房产税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四)房产税纳税申报
房产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五)房产税缴费途径
1、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
2、住房所在区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3、房产部指定的银行网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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