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二级伤残:社交困难,不能独立工作,需要随时有人照看。
3、三级伤残:社交困难,生活不能完全独立,需要有人照看。
4、四级伤残:社交受限,活动、工作范围受限制。
5、五级伤残:交往、工作、生活能力等部分受限。
6、六级伤残:活动能力降低,生活中有些受限制。
7、七级伤残:暂时活动不受限制,但长期活动必定受到一定限制,工作时间大量减少。
8、八级伤残:工作连续性不强,社交受限制、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残疾人肢体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没有标准。1一10级残疾人,只有级别不同,没有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一个无语言能力的人,可评为1级残疾人,但他仍然可以参加适宜劳动。评定残疾证级别,是分类进行的:1、语言类;2、智力类;3、视力类;4、肢体类;5、精神类等。最体现劳动力的可能是肢体类,但办残疾证鉴定时,是以断肢和肢体长短为标准。而不以能否劳动为标准。例如脚,一只脚短于另一只脚125px以上,才能鉴定为肢体残疾。类推数越大越严重,残疾程度也越大。但也可干轻微活。
医学的残疾鉴定初衷是以失能为目标。可是具体到类别和个人身体条件,同样级别的残障人士,其劳动能力区别很大。
目前除脑瘫残疾人无劳动能力外,其它方面的残疾人,根本无法界定劳动能力大小。总的一条具有残疾障碍的人,其劳动强度不能太大,只能参加适宜劳动,不能强逼劳动。国家在残疾人就业方面,早做了说明。
各单位、产矿、机关、企业主等,都必须按5%比例招收残疾人就业。否则,按比例向政府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险金。残疾人求职,有关招工单位不得无理由拒收。
现在的农村,有很多老人尽管肢体有毛病,依然坚持劳作。也不会去进行残疾鉴定。他们的劳作,不一定是生活所迫。而是坐比劳动更痛苦。坐久了身体就不舒服,做点力所能及的事,反而还好一点。这是大部有残疾老人的一致说法。
法律分析:标准如下:(1)一级肢体残疾:1. 四肢瘫;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2.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3.双上肢功能极重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2)二级肢体残疾:1.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2.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3.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3)三级肢体残疾:1.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2.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3.双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损。(4)四级肢体残疾:1.单小腿截肢或缺损。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3.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 70度;脊椎侧凸大于 45度。4.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 5厘米。5.单侧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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