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转让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房产怎么补偿

已转让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房产怎么补偿

sclctv 2025-04-17 信息快讯 112 次浏览 0个评论

房产归丙所有,该案件属于甲方与乙方的合同纠纷。

已转让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房产怎么补偿

法律分析

甲房产开发公司与乙签订了买卖商品房的合同,并将该房屋交付给了乙,但未及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甲又将该房屋卖给丙,并且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一般人会认为甲公司不讲信誉,甲公司虽与乙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也交付了房屋,但是甲公司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尚未转移,因此,理论上甲公司对该房屋仍享有所有权的一切权能,即占有、使用权、收益、处分,就算甲方交付了房屋,失去了对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权,但并未丧失处分权。因此,原则上,前后两个合同均为有效,除非乙方有证据证明甲公司与丙方恶意串通故意签订损害其利益的合同。而被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一房二卖一般不外乎下列三种情况:一是已经对先手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所有权登记过户手续,而为后者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后于应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如果房屋被先手占有,后手可以请求先手返还财产,而先手可以请求出卖方承担不能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二是先手已经办理了所有权登记过户手续,但出卖人又将该房屋以高价出卖给后手,并且交付了房屋,那么,先手可以基于物上请求权请求返还,在此情况下出卖人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后手可以要求其承担缔约上的过失责任;三是先后手均未办理所有权登记过户手续,那么,看先后手谁先占有了房屋,谁先得到了交付,先得到交付的一方将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结论: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前后两个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以办理所有权登记过户手续为准,若均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则先得到交付的—方将取得陔房屋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买房未过户遇拆迁怎么办

房产20年未过户有政策规定,具体的规定指的是房屋过户的前提必须是住房贷款已经还清楚,并且当事人是需要按照住房的时间内拿着房产证相关的身份证件等材料到房管部门来进行手续,办理过户。

一、房产20年未过户有政策规定?

房产20年未过户有政策规定,房屋过户的前提是住房贷款需要还清,并且当事人必须在持有住房时间内(超过住房所在地区限售时间规定),拿着房产证、契税证、出让性质土地证、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材料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签合同,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在二手房交易时,房屋过户或者房屋登记直接关系到子女能不能就近读书的问题。如果买二手房的时候没有提出让原户主迁走户口,那么户口可能迁不进去,子女在房子所属学区读书就成问题,或者当以后房屋拆迁了,原户主也可能分享拆迁补偿款,这样就得不偿失了。所以,购房二手房时,一定要确认原户主的户口有没有迁走,如果没有一定要求他们迁走。

二、相关内容是什么?

房产过户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即产权转移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的全过程。

房产过户有几种不同的情形,有继承的房产过户、赠与的房产过户、二手房过户等。

准备资料

房产过户准备资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应提交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现实生活当中,房产的具体时间是非常长的,尤其是对于住房类型的。对住宅类型的用房一般情况下是70年的时间,并且期间届满之后可以自动续期。如果要完成房屋的过户,存在买卖行为,那么需要还清贷款。

1、房屋的权以登记为准,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权人仍为原房主,则原房主为被拆迁人,房屋的拆迁补偿属于原房主的。

2、如果已签订合同则可以向对方主张经济损失赔偿。

3、没有签合同则要根据实际情况。

《物权法》第9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可见,在房屋买卖中,即使买受人实际占有了房屋,只要没有进行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买受人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扩展资料

案例:

13年前,崇仁县一男子将房屋卖给他人后,总以各种理由推脱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今年5月,该套房屋面临拆迁,每户房主将获得近百万元的补偿款。在巨额利益诱惑下,房主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未签字协议无效”为名,决定夺回该套房子。

崇仁县法院受理该起案件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购房合同有效,原房主应协助过户。

妻子不在他3万元把房卖了

1998年,陈辉与李芬夫妇在某重机械厂宿舍区分配到了一套89平方米的三室一厅。

为了筹集下海经商的资金,2001年6月10日,在他人的介绍下,陈辉带着有意向购房的王春平,看了该房屋。

王春平对房屋及价钱非常满意,他和陈辉当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陈辉将其名下一套89平(方米)的房屋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春平,房屋更名费用由王春平负担。当天,陈辉的妻子刚好出远门,没有在合同中签字。

在合同中签字后,王春平便将全部房款交到了卖主手中。陈辉也将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等交给王春平。

让王春平一家意想不到的是,这套房子引起的麻烦也随之而来。

百万补偿款让原房主反悔

王春平搬进新房后,曾多次要求陈辉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陈辉总以各种理由推脱。因为一家人居住在房子里,王春平也没有想那么多,而十多年后,陈辉仍旧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今年5月,崇仁县政府决定,对房子所在的某重型机械厂宿舍区进行拆迁。每户房主将获得近百万元的拆迁补偿款。获得这一消息后,王家人急了。因为到目前为止房产证上仍是陈辉的名字,如果房子没有过户到自己名下,那拆迁款项岂不是打水漂了?

而此时,原房主陈辉也得知,“房子即将拆迁的情况,房主可获得不菲补偿款。”他开始心动了。陈辉与妻子李芬经过商量决定,以妻子没有在卖房协议上签字为名,决定夺回该套房子。

6月20日,陈辉夫妇来到房子处找到王春平,见面没过久,他们便表明了来意,即希望王春平返还房屋,为表示歉意,陈辉同意支付10万元给王春平作为补偿。

话音还没落,王春平一口否决,并要求陈辉夫妇尽快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判处卖房合同有效

(文中所有人物均为化名)

8月9日,王春平一纸诉状,将陈辉和李芬诉至崇仁县法院,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在庭审中,王春平诉称,他与陈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依约给付了全部房款,陈辉已将上述房屋及该房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交给王春平,至今10多年,对方拒绝依照合同履行协助过户义务。

对此,被告陈辉辩称,他与妻子李芬关系素来不和,担心将来一旦感情破裂离婚时,经济上会吃亏,他在瞒着李芬的情况下,出售上述夫妻共有房屋的。而现在,他的妻子李芬知道此事后,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售该套房屋。“为了顾全我的夫妻关系,我不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原告王春平。”陈辉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他的妻子未在买卖合同上签名,该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

崇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虽该房屋系陈辉夫妻间共同财产,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没有证据表明出售该房屋得到了李芬的书面同意,但李芬作为陈辉的妻子,应当知晓该房屋的产权情况,现该房已由王春平入住13年,且在长达13年的时间里,李芬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

一审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判决,为保护交易安全,维护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认定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新法制报-买房未过户遇拆迁 入住13年后卖主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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