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规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另外是否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多少与今后领取养老金无关。
参保人员的养老金依据其缴费年限长短、个人账户储存额以及申领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数据确定。
唯一的影响为如果领失业金,即是处于失业状态,养老保险肯定已经中断了,影响养老金缴费年限长短。
根据现有政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去社保局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这样就不会影响养老金缴费年限长短。
资料拓展:
失业金领取的流程:
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户口在城市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盖章;户口在农村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计生办盖章。居委员、村委员、社区的计生办章均不符合要求。
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者符合以上条件,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所需材料:
携带本人身份证,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保险金缴纳手册,缴费证明和1张1英寸近照
西凤路6号,市劳动力市场一楼
市区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或本人携有关材料到市就业服务中心(西凤路6号,市劳动力市场一楼)办理失业登记,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须在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后,再到失业保险所审核失业保险待遇。符合办证条件的,申办人可在登记机关受理5个工作日后到登记机关领证。
六、办理失业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附复印件);
(二)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需提交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长会(单位)出具的在当地居住半年以上的证明;
(三)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单位)出具未就业的证明;
(四)学历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附复印件);
(五)近期同底1寸免冠相片3张;
属就业转失业的人员还应提供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歇业证明,并同时将职工档案送交失业登记机构。
七、失业人员输失业登记享有哪些权利?
桂林市失业人员凭《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证》在全市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求职活动,按规定享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提供的三次就业信息和一次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
(二)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减免费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
(三)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针对失业人员的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八、办理失业登记的的失业人员应履行哪些义务?
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主动参加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
(二)主动求职,积极应聘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
(三)按规定时间参加《失业证》的年度验证;
(四)与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保持联系,如实报告就业状况。
九、失业人员如何参加职业培训?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时,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推荐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可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报名登记,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推荐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一次性组织免费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应主动报名参加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减免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的费用。
十、失业人员的档案如何管理?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其个人档案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保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其个人档案转移到同级就业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实行托管;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及其他失业人员的个人档案由就业服务机构托管。
此前已经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管的失业人员档案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全部转到同级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管理。从2007年元1日起,凡享受失业保险期满的失业人员需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十一、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后怎样进行录用备案?
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持单位录用证明及被录用人员的《失业》,到市、县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由市、县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填写记载相关就业事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应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30日之内到原办理《失业证》的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填写记载相关就业事项。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办理就业录用备案手续的,不能享受有关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十二、在什么情况下发证机关可以注销《失业证》?
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证》: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从业证照的;
(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或区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连续三次拒绝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和不参加职业培训的;
(九)《失业证》验证不合格或逾期不验证的;
(十)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十一)本人要求终止就业的;
(十二)失踪、死亡的;
(十三)其他处于非失业状态的;
(十四)出卖、转借《失业证》给他人使用的。
十三、《失业证》如何进行年审?
就业服务机构于每年的1月至2月对原发放的《失业证》进行免费验证。
《失业证》年度验证时,由持证人本人到原办证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失业证》;
(二)居民身份证(附复印件);
(三)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单位)出具未就业的证明的。
十四、我市集中办理失业登记有什么规定?
2007年4月30日以前为我市集中办理失业登记和发放《失业证》时间。在此阶段,市、县及城区就业服务中心将组织力量积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以方便全市各类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原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制的《城镇待业人员待业证》的人员应在此期间办理换证手续,从2007年5月1日起,原《城镇待业人员待业证》一律作废,统一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证》。集中办证时间结束后,按《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正常办理。
十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有哪些服务项目?
(一)为用人单位提供政策咨询、用工登记、信息发布等服务;
(二)为用人单位提供现场招聘面试场所;
(三)代办发布招聘广告业务;
(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测评、职业指导服务;
(五)为各类求职人员提供就业咨询、职业指导、能力素质测评、求职登记、推荐就业输录用备案手续等服务;
(六)为专业技术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及其他求职人员办理求职资料入库,提供推荐就业服务;
(七)为特困下岗、失业职工提供即时推荐就业服务;
(八)为从业人员办理档案托管业务;
(九)为城镇居民介绍家政服务人员;
(十)承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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