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
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三、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四、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一般是指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妇女在生育期间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费用,男性在照顾生育期妇女期间的看护假期津贴等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产假计算:
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晚育的,增加15天;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4、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男职工假期津贴。
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看护假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1、不符合国家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的费用;
2、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3、分娩期外治疗生育并发症的费用。
报销条件一般规定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生育女职工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联勤保障部队待遇怎么样
招标人员的工作内容如下:
一、与业主接洽,签订招标代理合同,让业主提供招标工程的项目计划批文、规划许可证、图纸审查意见书、资信证明及对本工程的招标要求等材料。
二、填写招标申请表、交易申请表,报业主盖章。
三、根据业主要求,编制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并报业主审查。
四、准备招标申请表、代理合同书、项目计划批文、规划许可证、图纸审查意见书及资信证明等材料到招标办备案,招标公告报招标办审查,待招标办领导签字、盖章后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审查后由招标办发至报社。
五、准备交易申请表、代理合同书、项目计划批文、规划许可证、图纸审查意见书及资信证明等材料到交易中心备案,等交易中心领导同意后发至网上。
六、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间内(报名不但要填写报名表,还要在网上报名),编制招标文件,并报业主审查,业主审查修改后,报招标办审查,待报名结束后、及时将报名情况汇总并报招标办、交易中心和业主。
七、招标文件招标办审查后,到交易中心备案,并确定开标时间。
八、发放招标文件(提前通知交易中心财务,并提交一份招标文件和报名名单),并在网上上抟招标文件。
九、招标文件发放情况报招标办及交易中心和业主。
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答疑及现场勘察。
十一、待业主及设计单位解答完毕后,整理招标答疑记录,报业主审阅后,将答疑盖章,并发放至各投标单位。
十二、若为资格后审,提前与交易中心联系,提前一天或更早的时间将所有投票单位的证件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证件扫描。
十三、开标前一天,与业主碰面,交待一下开标时应注意的事项及业主交纳交易服务费及印花税等事项。
十四、开标前准备:先到招标办及交易中心分管主任处联系,由分管主任安排开标参与人员,然后组织代理人员接收投标书,验证时,须在招标办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业主到之后,先到招标办及交易中心与分管主任见面,到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然后在招标办等部门监督下,由业主参与在交易中心抽评室随机抽取评委。
十五、开标:确定业主、招标办、交易中心参与人员待人员到齐后,按时组织并主持开标会。
十六、开标后,在招标办等部门的监督下,在交易中心评标室,组织评委评审投标书,填写评标记分表,编制评标报告,最后由评委、招标办、交易中心人员及监督部门人员签字。
十七、编写中标公示,报业主审查并盖章,待招标办审查后,在泰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大屏幕及泰安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三天(期间通知中标单位与业主洽谈签订合同,如业主需要,应当协助业主一同办理)。
十八、填写中标通知书、回访信息卡,同时提供给业主廉政合同书,由业主盖章,招标办审查后,及时通知业主及中标单位办理有关中标手续。
十九、通知未中标单位中标结果,退还图纸并到交易中心退投标保证金。
二十、待资料整理完后,给业主、招待办、交易中心存档。
(PS:各个地区具体备案流程也许不一样,部分地区已经实现纯电子化报名及备案,因地区而视)
据你所描述,你目前的工作只能算作是招标方的工作人员。
扩展资料投标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中标为目的响应招标、参与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些特殊招标项目如科研项目也允许个人参加投标。
对于投标人的行为,除前述中已提及的规则外,招标投标法还对禁止的事项作出规定,以维护招标投标的正常秩序,保护合法的竞争。
首先是禁止串通投标,一种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也包括部分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排挤另一部分投标人;另一种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这两种串通都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标人利益、或者其他有关人的利益,是一种破坏公平竞争的危害性很大的行为,必须予以禁止;
第二是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这种行为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造成许多恶劣后果,对招标投标危害极大,必须坚决禁止;
第三是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确立正常的经济关系,体现市场经济的基本的原则,排除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因为低于成本的报价,对企业来说有可能是自杀行为或者是引向欺诈,这对正常的竞争秩序也是一种干扰;第四是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这是明令禁止在投标中,投标人不得有欺诈行为。
参考资料:
法律分析:
参保人员因病确需转诊转院治疗的执行分级医疗和逐级转诊制度。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
(一)参保人员患病需要在市直定点医院之间转院治疗的,由首诊医院提出转诊转院意见,经转往医院医疗保险科(室)审核同意后直接系统上传备案。
(二)参保人员患病确需转往市外医院就医的,须经具备转院资格的医院(市直是泰安市中心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_医院泰安院区、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泰安市中医医院、泰安市肿瘤医院)科主任提出转诊意见,填写《泰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由医院医疗保险科(室)审核登记系统上传后执行。其中,转院到省内、跨省联网医院的直接联网结算。
转诊转院或急诊住院,在市外非联网医院发生的费用,患者出院后及时携带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主管科室盖章)、有效报销凭证、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发生的费用,备案人员个人先自付8%,未备案人员先自付30%,并执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其余部分按本市三级医院就医待遇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 通知》
三 规范异地就医流程
(五)规范转出流程。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参保地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地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建立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并实现动态管理。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异地就医人员信息上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部级经办机构),形成全国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供就医地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获取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信息。
(六)规范结算流程。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出院结算时,就医地经办机构根据全国统一的大类费用清单,将异地就医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等信息经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时传送至参保地经办机构,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大类费用按照当地规定进行计算,区分参保人员个人与各项医保基金应支付的金额,并将计算结果经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回传至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用于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
(七)强化跨省综合协调。部级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经办规程)负责协调和督促各省(区、市)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对无故拖延拨付资金的省份,部级经办机构可暂停该省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各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协调和督促统筹地区及时上缴跨省异地就医预付及清算资金。
四 加强异地就医管理服务
(八)实行就医地统一管理。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将异地就医人员纳入本地统一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医疗信息记录、医疗行为监控、医疗费用审核和稽核等方面提供与本地参保人相同的服务和管理,并在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中予以明确。探索实行与就医地付费方式改革相一致的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办法。
(九)规范待遇政策。跨省异地就医原则上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地政策。
(十)明确传输信息内容。参保人员直接结算时,就医地经办机构通过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按照统一格式向参保地经办机构传输大类费用信息,医疗费用明细信息延后传输。
(十一)高起点、全兼容。根据需要为其他部门管理的新农合参合人员提供服务。新农合由其他部门管理的统筹地区,其参合人员需要到北京、上海、广东等已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和制度整合的省份就医,统筹地区应预留社保信息系统接口,确定信息系统对接及相应业务流程,通过参保地系统对接为确有需要的参合人员一视同仁提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