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有条件的予以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法律主观:
法院不执行公积金的原因是:住房公积金是特殊的专款专用的基金,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及社会保障性,不能作为被执行的标的物。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规定的事项。
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四十五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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