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亲属之间房产过户有哪几种形式

直系亲属之间房产过户有哪几种形式

sclctv 2025-04-25 新闻中心 35 次浏览 0个评论

目前市面上的房屋的在交易的时候的,都需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双方需要准备好相关资料并且缴纳相关税费后才能顺利进行房产过户。那么直系亲属之间房产过户有哪几种形式,下面本文就来给大家介绍下吧。

直系亲属之间房产过户有哪几种形式

直系亲属之间房产过户有哪几种形式

1、房产继承

这种过户方式,只有被继承人去世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继承人才可以办理继承过户。办理继承过户的时候无需缴纳契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只需缴纳一定的房产登记费即可。

2、房产赠与

房产赠与也是仔细亲属之间房屋过户常见的一种形式。与遗产继承相比,赠与往往需要多缴纳3%的契税以及赠与双方需各自交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房屋赠与方式过户时,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费用都属免征范围。

3、房产买卖过户

目前房屋买卖过户也是许多直系亲属常见的过户方式,这种过户方式通常无需房款,只需缴纳一定的税费即可,这种交易方式在契税部分所需交的费用远低于赠与,并且对于再次出售的影响较小,已成为许多直系亲属过户的首选。

直系亲属房屋过户三种方式的优缺点

1、继承

虽然缴纳费用相对较少,但由于继承房屋需要遗产人去世之后才能办理产权过户,并且存在遗嘱继承和法律继承两种情况,相对过户手续办理较为复杂。

2、赠与

赠与的房屋不受限购政策影,但受赠后不足五年或非唯一住房出售,需缴纳较高的税费。

3、交易过户

交易过户通常以不低于成本价计税,不会使房屋二次交易增加过多税费,但这种方式容易受到限购政策影响。

以上就是关于直系亲属之间房产过户有哪几种形式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给大家对直系亲属房屋过户的方式有一定了解,让大家能够顺利的完成房产房产过户手续。

自己房子登记在父母名下怎么办

如果是父母子女之间的过户,继承的成本最低。只需交纳登记费,没有营业税、个税和契税。但条件比较单一,只有属于有继承关系的直系亲属之间的房产可以这么做。直系亲属中,即便是兄弟姐妹,也不能采用继承的方式,只能选择赠与。

1、出让形式办理过户的方式。这种方式是一种买卖关系,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可以暂时减半征收,一般按照总房价的交纳契税。为了达到少交契税的目的,很多家庭买卖房产时,都会故意降低房价,孰不知政府有一个评估标准,一般契税都会按评估的结果来征收。

2、以赠予的方式办理过户。首先到公证部门办理赠予公证,然后办理房屋评估作价和房屋鉴定,最后到房产所属管辖的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赠予过户手续,这里要缴纳税费。我们可以看出这种方式实际上是最贵也是最麻烦的一种方式。

3、亲属间房产过户还可以通过继承方式或遗嘱继承方式变更房屋权属。根据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不征契税,当然最划算,但过户手续只能在产权人去世后才可办理。遗嘱继承也是如此,即使做了遗嘱公证,产权人在去世前还是可以随时变更继承人。所以这种方式最便宜,却最不容易得到保障。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继承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予行为,应征收契税。

4、很多家庭都会采用出让形式办理过户手续。但这种方式必须以家属关系和睦为前提,虽然签订了买卖合约,买房款却是子虚乌有的,但一旦家庭关系破裂,这笔买房款便成了法庭上的焦点。其实,这里只是给大家提供一些建议,究竟哪种方式最划算,还要看读者觉得哪种方式合适自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具体应与父母协商,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产属于父母的财产,协商一致的,即可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直系亲属之间房屋过户有继承、赠与、买卖三种方式,其中继承、赠与实践中常会涉及公证,三种方式各有利弊,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选择。

第一种是房产继承,费用较少但程序繁琐。遗产人去世之后,继承才开始。继承人不需要支付房屋市场价格而获得房产。继承又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法定房产继承免契税,遗嘱继承要缴纳契税。目前我国还没有实施征收遗产税。

第二种是房产赠与,如打算再次交易出售、成本较高。相比继承而言,赠与多了评估费,需交评估价3%的契税。个人所得税方面,直系亲属之间可免交。若进行公证,还要产生公证费。必须注意的是,若该赠与所得房屋再次交易时,将会产生高额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故若有再次出售意向,则此种方式成本较高。

第三种是房产买卖,风险最低。房产买卖过户主要是各种税费。但其对于再次出售的影响较小。新政出台后,直系亲属之间定价,不受当地区域最低评估价影响。这样可以省去公证费、契税等费用。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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