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进程,逐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水平,从2009年7月出台了《关于农保转城保的实施意见》(太劳社险[2009]6号)。文件规定:农保折算城保和城保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80个月的,可补缴满180个月。2014年7月,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其他规定中第六点“2014年6月30日前,各地已按照当地过去相关政策办理的参保人员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之间的衔接手续,不再变更。2014年7月1日后,省和各地原有相关政策与《暂行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并严禁采取违规一次性向前补缴的做法办理制度衔接,如有违规情况的,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当拒绝办理。”根据《意见》规定,我市停止了城乡居保参保人员或后延人员的一次性前补。但城乡居保人员在到达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年龄时可以申请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根据我市《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太政发[2008]95号)规定,对应参保缴费而未参保缴费的,可以申请补缴,也可根据《关于调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后延缴费政策的通知》(苏人保规[2011]27号),申请后延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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