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民生新闻加感受200字

十大民生新闻加感受200字

sclctv 2025-04-25 新闻中心 61 次浏览 0个评论

一、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全面启动

十大民生新闻加感受200字

“入园难入园贵”、中小学“择校难”等是群众最关心的民生问题之一。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从专项改革、重点领域综合改革和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综合改革三个层面,公布了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多种途径解决择校问题、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等重点任务和试点地区学校名单,标志我国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全面启动。

二、公正补偿改写行政强拆历史

1月2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从此有了明确规范。条例规定政府是房屋征收与拆迁的主体,并从三个方面保证“我的房屋我做主”:取消行政强制拆迁,禁止暴力、胁迫等非法方式,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格。

三、公立医院推进改革费用首降

2月15日,全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部署推进医改五项重点任务,拓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建立健全基本药物制度,努力实现全民基本医保。按可比价格计算,公立医院门诊和住院费用在持续4年每年上涨5%之后,今年上半年门诊费用上涨仅0.3%,住院费用下降0.1%。我国大陆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已覆盖超过12.5亿人口,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医疗保障人群。

四、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引发关注

3月份双汇“瘦肉精”事件尘埃未落,“染色馒头”“地沟油”“问题血燕”“金球菌”等事件又接踵而来。5月,国务院严令禁止违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强调对严重扰乱市场、危及人民群众利益甚至生命的犯罪行为务必依法严惩,各地开展了大力度的食品安全整治工作。10月14日,国务院发布《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12月21日,速冻食品新国标正式实施。

五、税法修改惠及工薪阶层

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修改后的个税法于9月1日起施行,经过这一调整,约6000万人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养老保险实现全国“漫游”

关系广大民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险法7月1日起施行。法律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社会保险法从法律上明确国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并对确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等作出原则规定。这是我国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

七、千万套保障房力保“住有所居”

11月10日,我国政府承诺今年建设的1000万套保障房全部开工,对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保证房地产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中央出台了空前严厉的房地产调控组合拳:1月,国务院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其后“新国八条”出台,上海、重庆宣布开始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4月,国务院派出8个督查组专项督查调控政策落实情况;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扩大限购城市范围;10月和12月,先后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坚定不移地搞好房地产调控。

八、扶贫标准上调为2300元

11月29日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央决定将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2010年不变价)作为新的国家扶贫标准,这个标准比2009年提高了92%,可以把更多低收入人口纳入扶贫范围。12月1日我国对外公布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向贫困发起新一轮“攻坚战”。这是中国政府第三次针对扶贫制订国家级规划,而经过此次上调,中国国家扶贫标准线与世界银行每天1.25美元的名义国际贫困标准线的距离为史上最近。

九、PM2.5纳入空气质量标准

环保部就《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12月5日征求意见结束,公众普遍赞成把PM2.5和臭氧(8小时浓度)指标纳入常规空气质量评价和监测。这是我国首次制定PM2.5标准,可以更好地表征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促进环境保护工作。新标准拟于2016年1月1日全面实施。

十、国务院出台校车安全条例

临近年底,校车事故接连发生:甘肃正宁县榆林子小博士幼儿园一辆核载9人、实载64人的校车与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21人死亡,其中幼儿19人;江苏丰县首羡镇中心小学校车侧翻,导致15名学生死亡。国务院法制办12月11日正式发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校车标准、享有最高路权、各方面监管责任等作出规定,把校车安全问题真正纳入法制轨道。

一、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依据

(一)工伤保险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 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第六条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跨行业的,按照风险较高的行业确定缴费费率。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时提 出调整用人单位费率的建议,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 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养老、医疗、失业

《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省境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为: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内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单位是其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第七条 缴费基数为缴费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个人计费工资收入。

第八条 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依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确定。

第九条 社会保险费的计算: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第十八条 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金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缴纳申报。

第十九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缴费申报时,经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核对无误后,开具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交由缴费单位在三日内将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缴费单位帐户中划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家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收入专户".

(三)生育保险

《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以地、市级行政区作为统筹单位。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县(市、区)级为统筹单位,逐步向地、市统筹过渡。在统筹范围内,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当地的生育保险。

第六条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用人单

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率控制在0.6%左右,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 1%。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费用支出情况确定,并可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调整。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劳动保险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从社会保险费中列支。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生育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设立生育保险基金,专款专用。银行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将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二、缴纳基数及比例

(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二〇〇九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函》的通知(陕社保函[2010]69号)的规定,陕西省2010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下限:1514.65元;上限:7573.25元。

(二)缴纳比例及缴费主体

1、工伤: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 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职工个人不缴费。

2、养老、医疗、失业:

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依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确定。

3、生育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率控制在0.6%左右,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 1%。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费用支出情况确定,并可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调整。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以上比例在当地社保经办部门的社保开户申请表上有明确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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