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办理退休必须到达法定的退休年龄才可以。
《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扩展资料
退休后养老金的计算
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
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
低限为0.6,高限为3。因此,在养老金的两项计算中,无论何种情况,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
养老金的领取是无限期规定的,只要领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即使个人帐户养老金已经用完,仍然会继续按照原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
况且,个人养老金还要逐年根据社会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增加而增长。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领取得越多,相对于交费来说,肯定更加划算。
百度百科-法定退休年龄
2002年7月1日前参保的单位和个人,凡男年满60周岁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33年,可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02年7月1日以后参保的单位及其职工,参保时已符合“男年满60周岁,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33年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按其缴费基数的7.5%连缴三年医疗保险费后,方可停止缴纳保险费。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基层各单位:
现将《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本暂行办法从2002年7月1日起实行。
二OO二年七月二日
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收支平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凡男年满60周岁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33年,女年满55周岁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28年的参保人员,可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2002年7月1日前参保的单位和个人,在2002年7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数,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数。
2002年7月1日以后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参保当年的缴费基数从2002年7月1日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其2002年7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数,方可视同缴费年数。
单位及参保人员参保后中途停保,如再次参保,必须按当年的缴费基数补缴停保期间的保险费,方可连续计算缴费年数。
第五条 2002年7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时,如尚未符合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按参保人员退休时缴费基数的7.5%一次性补足所差的年龄或缴费年数的医疗保险费,所差的年龄或缴年数不满三年者,按三年补交,方可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2002年7月1日前已参保的退休人员,退休后的第1至第3年,其保险费由原用人单位以退休人员上年度退休金总额为基数按第1年7.5%、第2年6.5%、第3年5.5%的比例缴纳。缴纳三年保险费后,如尚未符合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条件的,按缴费基数的5.5%一次性补足所差的年龄或缴费年数的医疗保险费,方可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补缴的保险费,按《暂行规定》第四章第十九条执行。
第八条 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每年度个人账户按本人上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总额的4.3%划入。
第九条 2002年7月1日以后参保的单位及其职工,参保时已符合“男年满60周岁,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33年;女年满55周岁,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28年”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按其缴费基数的7.5%连缴三年医疗保险费后,方可停止缴纳保险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使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计算基数的通知》(桂劳社发[2004]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医疗保险的运行情况,现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2007年6月1日以后新参保的人员,缴费年数按实际缴费年数计算,工龄不再视同缴费年数。
二、参保退休人员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应一次性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1440元。
三、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确定。上年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本年度参加工作或调入本市工作的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不明确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四、2005年度计算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的增长率仍以2003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增长13%计算,暂不作调整。
五、2005年度计算参保人员起付标准的基数上限按2004年基数上限13072元确定,暂不作调整。
六、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能力,200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按2004年缴费基数13072元确定,暂不作调整。
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增长率、参保人员起付标准的基数上限、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基数,今后每年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作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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