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预告登记办事流程需要哪些材料 1、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及时去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合同备案。(主要已本公司办理人员为主)
相关步骤:
(一)取得商品房预售面积;
(二)准备已备案户型图及房号等;
(三)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送交备案;
(四)房产局指定工作日满取回已备案合同,存档。
2、(1)若房款缴清,则直接准备相关资料办理预告登记及房产证。
(2)若需办理银行按揭,则需要客户准备银行按揭材料,加已备案合同送交按揭银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完毕通知客户到银行签定《银行抵押合同》,一式三份,都取回并加盖公司公章,送交银行一份,一份交客户,一份用于房产局按揭。(需要客户前往银行签字)
3、办理房产预告登记。
相关步骤:
(一)取回房产局《预告登记申请书》并进行盖章;
(二)开发商证明及其经办人证明;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经办人委托书;
(四)预收客户预告登记费(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均为80元);
(五)客户携带身份证明,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前往房产局办理手续,资料完毕直接送交审核;
(六)工作日满房产局通知缴费并领取预告登记证明,将预告登记费收据交还客户。
(需要客户前往房产局签字审核)
4、办理房产抵押权预告登记。
相关步骤:
(一)取回房产局《抵押预告登记申请书》并进行盖章;
(二)抵押权人(银行)的相关证明及经办人证明;
(三)开发商的相关证明和经办人证明;
(四)《银行抵押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经办人委托书;
(五)预收客户抵押预告登记费(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均为80元);
(六)客户携带身份证明,去房产局审核并签定申请书;
(七)签完由房产局开具证明,持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去缴纳契税及维修基金;
(八)将缴款收据及其他资料送回房产局,进行审核;
(九)工作日满房产局通知缴费并领取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将抵押预告登记费收据交还客户。
(主要由开发商办理,需要客户前往房产局签字审核)
5、将办理完毕的抵押预告登记证明送交银行,由银行放款。
6、办理房产证。分两步:第一步是公司分户房产证,第二步是由公司的房产证过户到业主名下。
第一步相关步骤:
(一)取得有房产局测绘部门盖章的测绘表和分户层面图。(主要由公司出具,房产局测绘部门审核)
(二)提供开发商相关证件,及许可证明,明细由房产局办证部门提供。
(三)每一户都准备一套资料,通常以一栋几个单元一起送交办理。
(四)工作日满之后,去发证科缴纳工本费,领取房产证。
(由开发商办理)
第二步相关步骤: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发票。开发商取得房产局测绘部门的实测面积,并打印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交由业主办理房产证,总房款由面积进行多退少补。
(二)完税凭证(契税)。业主持发票和上次缴费存根到契税部门,换取契证,不够再补上。
(三)业主提前准备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婚姻证明(单身证明),若本人不在需要委托人携带本人公证书。
(四)将已办理的房产证交给业主,并准备以上资料和开发商提供的相关资料,去房产局自己办理房产证。
(五)全款业主可以自行办理,但是贷款客户需要督促办理,以便快速办理他项权证。
(六)工作日满之后,由开发商取证,并代业主缴纳工本费。(这个有具体情况而定)
(七)开发商取回按揭业主房产证,并附上贷款资料等办理他项权证。(主要由开发商办理,业主签字)
(八)工作日满之后,由开发商取证,业主房产证由房产证保管,他项权证送交银行。...>>
问题二:房产预告登记怎么办理 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的一种行为。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制度很好地避免了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买卖过程中出现的“一房两卖”的现象。 房地产转移登记 房地产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判决等原因致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房地产权属情况变化后的转移登记。登记时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所购买的房产为新建商品房应提供的材料:1、经过商品房预(销)售办公室备案的购房合同;2、房屋所有权证;3、购房**原件及复印件;4、买方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买方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函及委托人身户证复印件。 (二)二手房买卖过户需要的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身份证明等。 (三)需过户的房屋属于赠与性质的需要提供的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2、经公证处公证的《房屋赠与公证书》;3、赠与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4、需要代办的,另出具《委托公证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5、过户房屋属于继承的所要提供的、包括房屋所有权证、经公证处公证的《继承公证书》、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材料。
问题三:什么是预告登记,预告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所谓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物权的顺位请求权、保全债权的实现等而进行的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四)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六)其他必要材料。福州房产纠纷律师点评:当事人遭遇房屋买卖合同等房产纠纷时,一定要依约定期限处理,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致合同处于迟延履行状态,在此期间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对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另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房产纠纷律师是致力于处理涉及房产建设、买卖、租赁及拆迁等方面纠纷业务的专职律师。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法律问题,请登录九问律师网免费咨询律师。福州律师包銮简介:执业以来在长期大量的实战中,在诉讼业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主要擅长公司、房地产、物业服务、物权、合同、医疗法律事务,婚姻家庭案件、及各类刑事案件。在法律服务中一直推崇“精研法理 谙练实务 勤勉尽责” 的服务原则。 经过不断的开拓、创新和发展,已为广大客户解决的众多难题,得到了广泛的赞许。在代理每个案件过程中,也侧重弘扬法律精神,使追求公平、公正的思想在客户中专递,使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客户的交易行为中体现。 高度的责任心,熟稔的法律规范和良好的实战经验都为成功追债提供了保证。
问题四:买房申请预告登记是什么意思 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买受人办理预告登记时只需带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去房地产交易大厅办理即可。
问题五:办理房屋预告登记证需要什么证件 办理房屋预告登记证需要以下证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问题六:什么叫房屋预告登记,房屋预告登记需要哪些条件? 魏国鹏律师解答:您好,非常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预告登记之后,申请人在该项不动产权利上相对于其他人就具有了优先的地位。但根据规定,自登记之日起满两年,当事人还不行使请求权,该登记就会自动失效。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一)预购商品房;(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问题七:什么是商品房预告登记,登记的作用,怎么办理预告登记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所谓商品房预告登记,就是在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后、办出房产证之前,到房屋登记部门预先申请、主张自己对所购房屋的物权。预告登记可以视作一项准物权,购房人办理预告登记相当于给自己拿到房屋产权加了把“安全锁”,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其后的买卖是无效的。二、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作用虽然已有较为完备的商品房合同备案制度,但开发商“一房多卖”可能性依然存在。由于市场上在售的商品房大多数是期房,从合同备案完毕到最终交房,一般需要1到2年时间。在当前楼市调控严厉背景下,开发商资金链普遍紧张,生死存亡之际铤而走险去搞“一房多卖”、以谋求更多资金的可能性增大。因此,推行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对于防止“一房多卖”现象发生,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非常有必要。1、已签约但未备案的申请预告登记开发公司人员申请备案业务,并提交到收费步骤,凭填写的《申请缴费单》、购房人身份证明、购房合同、《预告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到收费窗 *** 费,收费人员收费后签署“已预告登记”意见,并提交到复审步骤,开具交费票据。复审人员查验购房人身份证明、购房合同、《预告登记申请书》、交费票据后,签署“已预告登记意见”,并提交到归档,在《预告登记申请书》盖已预告登记章,审核人员留存一份已盖章的《预告登记申请书》并转交档案科。2、已签约并已备案的申请预告登记开发公司人员凭填写的《申请缴费单》、购房人身份证明、购房合同、《预告登记申请书》到收费窗 *** 费,收费人员收费后,开具交费票据,复审人员查验购房人身份证明、购房合同、《预告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交费票据后,复审人员查验身份证明、购房合同、《预告登记申请书》、交费票据后,在《预告登记申请书》盖已预告登记章,审核人员留存一份已盖章的《预告登记申请书》并转交档案科。以上就是对“什么是商品房预告登记”“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作用”“怎么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所做的解答。总之,为了避免发生一房二卖的情况,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以后,尤其是预售商品房以后,应当及时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由于各地的房管部门对于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程序是不同的,因此,对于当地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具体事宜,不妨直接咨询当地的房产律师,他们会为您做出详细的解答。
问题八:登记机关如何为申请人进行预告登记? 进行预告登记以后,限制了原权利人对房地产的处分权(如将房屋另卖给他人或在该房地产上设定抵押)。预告登记使登记的请求权具有了类似于物权的效力,因此,倘若发生此类处分,由于预告登记所具有的排他效力,就会使这种处分归于无效。预告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一种,应当由请求权人(如预购商品房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相应的登记文件。登记机构核准登记后,应当将预告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由于预告登记所登记的并不是物权(既非所有权也不是他项权利),因此,一般不发给权属证书。我国台湾地区则明确规定预告登记“毋庸发给任何凭证”。但我国大陆长期实施登记发证制度,如不给任何凭证,社会公众较难适应。因而,在对权属登记办法的修订过程中,无论是学者还是业内人士,都倾向于规定在预告登记后,发给请求权人(预告)登记证明。因此,《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了“预告登记……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按《物权法》的规定,预告登记并不限于预购商品房协议,还可以包括现房(或二手房)买卖在内的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登记机关在为申请人进行登记时,也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办理。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物权法》立法时,主旨是保护商品房预购人的权益,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肯定会占很高的比例。在当事人申请时,由于房屋尚未建成,在操作时与已经竣工的房屋有所不同:从原有的测绘图件来看,该处还是空地或是尚未修测的旧有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坐落名称有的还没有最后确定,预购商品房协议所使用的门牌号大多是施工编号。但是,在商品房预售时,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卖方已经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也达到了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领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房屋的地理坐标已经是不变的。所以,房屋虽未竣工而仍应将测绘工作作为前置,即在现场测绘的图件上标示该房屋的坐落位置,并按建筑设计图所标示的楼层、单元、套数建立楼盘表,编立统一的房地号,以便于登记簿作记载。当事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除了填写登记申请表、出示身份证件以外,向登记机构提交的主要登记文件是两项:一是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二是由于《物权法》规定了申请预告登记应“按照约定”,因而,还应提双方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书面约定。在对登记进行审核时,同样要注意登记事项和登记簿的记载没有冲突,以避免开发商一房两卖而我们为之重复预告登记。核准登记后,应在登记簿上作相应的记载。然后方可发给预告登记证明。2.现房转让的预告登记。现房转让的预告登记应是较为少见,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现房完全可以直接办理转移登记,因而主张预告登记不适用于现房的转让。但一是实际上当事人有这种需求(如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卖方为了有一定的时间获取办理转移登记所需的证明文件,而买方为了保障能取得所有权);二是从《物权法》的条文来看,应是包括了现房转让的预告登记(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预告登记主要是对现房的买卖)。
问题九:办理房屋预告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可知,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是指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约定向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房地局)申请预告登记,并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后并予以登记而颁发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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