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4日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下发通知,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增幅为20%,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前的四类调整为三类,即由此前的每月1400元、1210元、1085元、1000元调整为1680元、1450元、130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由原来的13.5元、11.5元、10.5元、9.5元调整为16元、14元、12.5元。
其中,一类适用地区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含东兴市)、钦州市,二类适用地区为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三类适用地区为各县、各县级市、自治县。
广西人社厅官员介绍,广西上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此次是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及结合广西实际来调整,主要考虑广西近年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及经济发展水平而确定的。
据悉,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人口最低生活需要的工资支付保障标准。职工的失业保险金、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试用期工资、公益性岗位工资以及单位歇业、停产等情况下工资、生活费将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上涨。
广西实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调整机制,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执行。目前,经过调整之后,广西失业保险金最低档已经从2017年12月的980元/月提高到了1344元/月,增加了364元,增幅达37.14%。执行新的标准后,广西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能力将得到明显提高。
目前,全国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上海的2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的22元。
村医的基本工资制度,落地了!
卫健委开会
全体村医转为“正式工”
昨日(10月12日),广西自治区卫健委召开新闻发布会,聚焦基层卫生健康工作。会上明确,全省村医实现转正,发放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广西卫健委在会上明确,2022年,全面推行乡村医生“乡聘村用”,提高全省村医的待遇水平。 “乡聘村用”,首先是转变乡村医生身份,让村医从原来的“个体户”转变为卫生院的“正式工”。广西省的村医和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务合同,和卫生院职工“同工同酬”。 聘用的方式包括事业编制和编外聘用,不少市县还因地制宜,把卫生院空编用于村医,以解决村医编制问题。多地明确,年限较长、资质较高者,可优先进入事业编制。 身份转变后,意味着村医的薪资有了保障。广西省的“乡聘村用”政策,改革了既往村医收入构成,按照基本工资+绩效补助的形式发放。除了大家所熟知的公卫、基药和诊疗收入,村医每月还有了基本的收入保障。 与此同时,政府还为乡聘村用的村医缴纳社会保险,主要解决在岗村医的养老待遇和医疗保障问题,免除大家的“后顾之忧”。已落地
2022年,村医发放基本工资
今年初,广西自治区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要求全面推行“乡聘村用”政策。如今,这一政策已在各地铺开落地。 在本次会议中,广西卫健委通报,在全省14个地级市中,已有12个市推进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工作。根据政策规定,其余地区将在今年内落实。 据统计,每个市的“乡聘村用”村医均配备基本工资,这14个市的具体落地情况如下——1、北海市
从2019年开始,在全省率先实施“乡聘村用”政策。村医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全面接受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实行包工资、包保障“两包”待遇。2、南宁市
2020年6月1日起,实施“乡聘村用”政策,市县财政每年额外投入约8000多万元,用于发放乡村医生基本工资、购买社会保险和医疗责任险。目前全市2691名村医,平均收入由原来的每月1000-2000元,提高至每月4000-5000元。3、贵港市
在增加乡村医生基本工资收入的基础上,明确为乡村医生缴纳社会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类)等。4、百色市、河池市、钦州市
对乡村医生实行聘用管理,其基本工资按照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副主任标准落实。5、柳州市、防城港市
对乡村医生实行聘用管理,全面落实乡村医生基本补助和养老保险待遇。6、崇左市、桂林市、贺州市、玉林市
初步实现“乡聘村用”政策,村医实现转正,发放基本工资。7、来宾市、梧州市
今年落实“乡聘村用”政策,村医实现转正,发放基本工资。国家卫健委明确
全体村医待遇解决!
广西省的“乡聘村用”政策,让村医摆脱了“半农半医”的身份,转为卫生院的正式员工。基本工资的发放,也让广大村医吃了定心丸。 事实上,不只是广西,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省市明确让村医转正,并且配备基本工资。而那些尚未解决村医待遇的地区,则更应该加快政策的普及,不落后于广西这样的地区。 近期,国家卫健委发布的一系列政策,则进一步对村医待遇的落实做出要求。 7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开会明确,将编制、人事和薪酬制度落实到基层,村医应该和卫生院职工做到“同工同酬”。 8月15日,国家卫健委正式下发《“十四五”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不仅重申了“同工同酬”的问题,而且明确乡村医生应参加社会保障,政府要为村医缴纳“五险一金”,尤其是养老保险。 9月9日,国家卫健委针对两会提案也做出答复,要借鉴广东、重庆、云南等省为村医发放基本工资的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乡聘村用”,转变村医身份、落实村医待遇。 10月16日,二十大将正式召开。在这个关键的历史时刻,期待在党和政府的关心下,乡村医生的待遇政策能够进一步细化落实,让深化医改的春风吹拂到每一个乡村医生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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