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异地住院医保报销在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属于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部分,由参保人员直接与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后上报省结算支付中心,然后由省结算支付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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