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积金贷款政策

西安市公积金贷款政策

sclctv 2025-04-14 新闻中心 70 次浏览 0个评论

西安公积金贷款政策

西安市公积金贷款政策

法律分析:西安对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购房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下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0%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5%。1.在西安市已拥有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居民家庭

(1)购买第二套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2)购买第二套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

2.在西安市已拥有住房面积在90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之间的居民家庭:

(1)购买第二套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

(2)购买第二套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60%。

3.在西安市已拥有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居民家庭:

(1)购买第二套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60%

(2)购买第二套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70%。

4.在符合以上首付比例要求的情况下,居民家庭住房商业贷款未结清时,再次使用商业贷款购买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60%。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西安公积金贷款政策2022

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普通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12个月的,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缴存时间。法律依据:《Xi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公积金贷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Xi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普通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职工购买的自住普通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第四条公积金贷款由Xi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指定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该中心作为公积金贷款的债权人,委托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担保原则。

西安公积金贷款额度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行念肢额度具体如下:

1、职工本人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职工及其配偶均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每户最高贷款限额为100万;

2、具体可贷额度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标准、所购住房的状况和价格、个人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3、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的,档世可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的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应与公积金贷款一致;

4、职工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平均余额15倍计算,计算结果取千位整数,计算结果高于50万元的按50万元确定,低于15万元的,按15万元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为职工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不含申请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不含近12个月的一次性补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公积金贷款流程具体如下:

1、借款人到贷款服务大厅受托银行窗口提交个人申请资料;具体材料如下:

(1)借款人及参贷人(共同还款人高余、担保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还款承诺书;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其他情况由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出具证明);

(3)合法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协议;

(4)借款人及参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个人资信证明。

2、受托银行进行受理、审核;

3、中心进行审批;

4、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并出具《担保承诺书》;

5、借款人凭《担保承诺书》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6、借款人办理委托公证手续;

7、中心核准发放;

8、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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