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很年都会进行征兵工作,而征收的兵主要是义务兵,为可能发生的战争作兵力的储备,而义务兵服役是有时间规定的,服役到一定的年限后就需要退伍,那么服兵役算不算工龄?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服兵役计算工龄吗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是计算工龄的,服役期间经过确认后,社保部门应该将服役的年限计入工龄。
《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维护军人养老保险权益,实现军地政策顺畅衔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就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列年度军费预算安排。
二、军队各级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财务部门),负责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转移和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计算、审核、划转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补助资金接收,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落实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职责做好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工作。
三、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记实。
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以及由人民政府安排到企业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计算办法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缴费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以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
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计算办法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本通知施行后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缴费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以本通知施行后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
二、国家对于退伍军人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对退伍军人的态度
不仅尊重退役兵,还要重视这些退役兵的去向,军队转业干部是具有高尚情操和思想觉悟的重要人才,是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
退伍军人安置方式
1、将采取计划分配、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新型方式安置。
2、将被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当地党委、当地政府负责安排其分配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直接就是政府协助就业、发退役金。
作为团级以下职务的,有附属七种情形之一的,不被计划为军队干部转业安置。
退伍军人安置地点
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选择到配偶随军前或者当兵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选择安置。但是有以下条件:
1、配偶已随军的。具备下列条件其中之一的,可以选择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进行安置:
(一)配偶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满4年;
(二)配偶有上海市常住户口且满3年;
(三)配偶有天津市、重庆市和其他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或者副省级城市新的常住户口且满2年;
(四)退伍军人配偶是其他城市的常住户口。
2、父母身边没有孩子或者配偶是独生子女的,可以选择到任何一方的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进行安置。未婚的可以到自己父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进行安置。父母双方或者其中一方是军人并且长期在边远地区工作,可以选择到父母的原籍或者入伍地、父母将退休的安置地进行安置。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服兵役计算工龄吗”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是计算工龄的,服役期间经过确认后,社保部门应该将服役的年限计入工龄。
当兵两年为义务兵,义务兵的退伍补贴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部队补贴,另一部分为户籍所在地政府补贴。
义务兵退伍费(部队补贴)包括:
一是退伍补助费。每人2000元。其中,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发给,1年以上的,全额发给。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二是离队下月津贴。按照当月标准发放。
三是当月剩余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根据实际天数和塬享受标准发放。
四是离队差旅费。根据实际返乡地点发放。
五是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每服役1年给付420元的标准,将用于军地医疗保险接续的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支付给个人。其中,军龄不满半年的,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超过半年(含)不满一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对于患有慢性病的义务兵,经团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发放医疗补助费,标准为50~200元不等。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从2011年11月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服役年限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2011年的退役金标准为4500元。以服役10年的士官为例,如果选择自主就业,即可在正常计发的退役费之外,领取4.5万元的一次性退役金。服役期间如果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按一定比例增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第二部分为户籍所在地政府补贴:
根据各地发展水平的不同,各地的补贴标准也不同,现以上海市为例介绍。
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更好地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鼓励适龄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以下简称“优待金”)发放对象为本市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发放期为两年。义务兵因伤病或其他特殊情况滞留部队,滞留期不满半年的,按照优待金年标准的一半发放;滞留期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优待金年标准发放。
非上海市入伍的义务兵、士官,直接从地方考入军队院校的学员和义务兵考入军队院校(核发优待金已满两年)的学员,以及部队专业文体单位特招的文艺体育人员,其本人及家属不享受优待金。
第三条优待金的支出,纳入市和区县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为: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支出,由各区县(或乡镇)财政负担。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支出,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年人均财力排名前5位的区县,由市财政与区县财政按照4∶6比例,分别承担当年实际发生的优待金支出;年人均财力排名后6位的区县,由市财政与区县财政按照6∶4比例分别承担当年实际发生的优待金支出;其他区县,由市财政与区县财政按照5∶5比例,分别承担当年实际发生的优待金支出。
第四条建立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自然调整机制。以2011年2.6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起,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同步递增。其中,1万元发给义务兵家属,其余部分作为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发给义务兵。
对到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的,按照优待金标准的两倍数额发放优待金。在职入伍义务兵原所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对义务兵及其家属进行优待。
第五条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年优待金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年优待金标准确定,并作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发给义务兵家属和本人。
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义务兵退役补助金的具体发放数额,由各区县政府确定。
第六条对享受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的农村户籍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生活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给予适当优待,保证他们不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所需经费,列入各区县(或乡镇)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对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者,可增发优待金。具体为:义务兵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1500元;立一等功的,增发1000元;立二等功的,增发800元;立三等功的,增发600元。一年内获两种以上奖励的,按照最高一项标准增发。上述增发经费,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解决。
第八条在本市入伍但直系亲属不在本市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其家属优待金可在其服役期满当年发给本人。
第九条本市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以及退役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享受优待金人员的统计申报和经费核拨工作,按照下列方法进行:
(一)每年全市征兵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征兵办负责将全市年度征集人数情况书面报送市民政局,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各区县征兵办负责将本区县年度征集人数情况书面报送本区县民政局。每年6月底前,各街道、乡镇负责将本地区享受优待金的实际人数情况(包括退兵和义务兵提前退役等情况,下同)书面报送区县民政局;各区县民政局在8月底前,负责将本地区义务兵及其家属的实际人数情况书面上报市民政局,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市民政局在9月底前,将全市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人数汇总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10月底前,将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部分核拨至各区县财政局,由各区县民政局会同区县(或乡镇)财政部门协调各街道、乡镇组织优待金的发放。
(二)各区县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在每年年底前,负责将本区县当年接收的退役义务兵立功受奖情况书面报送区县民政局优抚部门,由区县民政局优抚部门在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市民政局优抚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市民政局优抚部门汇总后,在9月底前,将其与享受优待金的人数汇总情况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将由市级财政承担的经费核拨给有关区县财政。
第十一条优待金采取全市统一核发光荣卡(一种由指定银行制作的借记卡)的方式兑现。光荣卡分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光荣卡和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光荣卡两种。
(一)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光荣卡由各街道、乡镇在该义务兵应征入伍第二年年底前发给义务兵家属。此卡在每年年底前,由各区县民政局会同区县(或乡镇)财政部门经指定金融机构定额转入当年度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光荣卡由各街道、乡镇在义务兵服役期满的当年年底前发给义务兵。此卡在每年年底前,由各区县民政局会同区县(或乡镇)财政部门经指定金融机构为当年本区县(或乡镇)服役期满的退役义务兵(包括当年服役期满转为士官或已考入军队院校的学员)一次性定额转入两年的义务兵退役补助金。义务兵立功受奖增发的优待金,在义务兵退役次年2月底前,按照上述办法和渠道转入义务兵光荣卡。
(三)退役义务兵及其家属可按照规定,持卡至各区县有关金融机构提取现金。
第十二条义务兵应征后被退兵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受到部队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以及因犯错误提前退役的,当年起停止享受优待金。义务兵因伤病提前退役,6月底前办理提前退役手续的,当年优待金减半发放。
第十三条为保证优待金管理和发放的顺利开展,由各级财政部门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07〕18号)同时废止。各区县、乡镇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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