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的通知
赣市公管委字〔2022〕3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缴存单位、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满足职工的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降低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现行的50%下调至30%,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的70%。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政策
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且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使用条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以提取父母或子女名下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除按原有政策规定就本人及配偶购买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外,不足部分可提取其父母或子女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本人及配偶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其父母或子女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恢复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及购房提取业务
实行省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省内其他城市缴存职工在我市购房的,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我市缴存职工在省内其他城市购房的,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审核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抵押登记后及时发放。
以上政策调整自2022年6月1日起试行1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和上级政策调整,以国家和上级政策为准。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契税完税证明载明时间为准,拆迁安置房以开具补缴差额款票据时间为准,即购房合同备案时间、契税完税证明载明时间和开具补缴差额款票据时间是2022年6月1日(不含)前的,按原政策执行。
赣州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以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持续平稳健康发展,调整后的政策于2018年12月7日起正式实施。
一、提高贷款首付款的比例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对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40%。
二、调整最高住房贷款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调整到50万元,单方由50万元调整到40万元,或按计算公式计算可贷金额;在县(市)城镇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调整到40万元,单方由40万元调整到30万元,或按计算公式计算可贷金额。计算公式:每户可贷金额=借款人及配偶的缴存基数之和50%12贷款期限(年)+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
三、职工以购(建)房名义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的或提前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的(按月提取或按年提取除外),两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取消父母以未婚子女名义购(建)房或未婚子女以父母名义购(建)房均可申请贷款或分别申请贷款政策。
五、同一套住房分别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金额总计不得超过购房所在地的贷款最高额度。
六、延长个人征信采用期限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本人及配偶任何一方的贷款或贷记卡,在近36个月内有连续3期或累计6期以上逾期记录(含年费)或准贷记卡透支超过180天以上记录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从2018年12月7日起正式实施,以前实行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之前已受理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的公积金贷款按调整前的贷款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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