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
2、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
3、进行失业登记。
4、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
失业金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确定。
金华市区、东阳、义乌、永康:失业保险金标准1863元(最低工资标准2070元)
兰溪、浦江、武义、磐安:失业保险金标准1656元(最低工资标准1840元)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2.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3.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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