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具有强制性吗?
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用人用工单位有为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在每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7月至次年6月)实施前,单位应把上一年职工的工资收入、在职职工人数等基本情况,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如实申报登记,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职工怎样监督用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呢?
答:在职职工要求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是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同时,职工有权督促用人单位依时办理职工个人明细的变更、注销登记、转移或封存等的手续。职工发现单位未能及时为其缴存登记住房公积金等现象,可实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职工申告资料和法定的行政程序展开调查或行政执法。职工对单位的申告应本着实事求是、有凭有据、合法的原则进行。
3、病假事假期间,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怎样确定?比如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为8500元/月,现该职工因事请假1至2个月,这段时间,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职工工资,那公积金应按照什么基数进行汇缴?
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按照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均工资收入作为基数,计算下一缴存年度的每月应缴额,即2008年1月至12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计算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缴存年度)应缴额的基数。即如员工病假事假导致当月收入减少,那么将反映在下一年的基数上,如今年3、4月因病假收入减少,那么在计算下一缴存年度的工资基数(2010年1月至12月的月均工资收入,适用于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的应缴额),将会起到降低基数、进而减少了缴存额。
4、职工公积金缴存情况与公积金贷款额度有什么关系?
答:我市的公积金贷款办法中,已明确了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它由申请人的缴存情况(含余额和将缴存的拟算)、收入和债务、房价款、个人信用、首付款以及贷款年期等因素构成;办法中所指的收入,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申报登记的个人计缴工资基数为准。具体请登陆我中心网站“法规政策”栏目查阅该办法(进入个人明细中也有拟算功能)。
5、外国籍及港澳台职工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吗?
答:外国籍或港澳台职工虽然不是强制缴存对象,但是如果愿意缴存,我们也很欢迎的。与其他普通的在职职工一样,单位按照手续须知为他们办理缴存登记即可。(注意的是在开设个人明细时,港澳台职工是使用其通行证号码,而外国籍职工是使用其护照号码作登记哦。)
另外,已开通电子印章的缴存单位可直接通过网上申报办理外国籍和港澳台职工的开设(申报时证件类型选择“其他”)、转移、封存和调整业务。
6、外国籍及港澳台人员如何办理使用提取?
答:外国籍及港澳台人员在大陆境内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租房、无房的,同样也是按照手续须知提供资料,另外需提供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的证件(如通行证、护照等)。
提醒:由于外国籍及港澳台人员无法通过住建部门提供的端口打印或者查询无房的情况,故如需办理无房提取,需提供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的证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银行账号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在我市内无房产证明到业务窗口申报。
关于外国籍及港澳台人员注销提取规定:一是达到我国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可参照退休提取办理;二是上述人员离开我国大陆境内,不再在我国大陆境内工作的,参照出境定居提取办理。具体可查看《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注销提取手续须知》。
7、单位每月何时为员工汇缴公积金?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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