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中是不包括土地的价值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依率计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1、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2、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3、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4、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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