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医保交满男性30年、女性25年可以终身享受。
东莞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男性累计缴费不少于30年、女性累计不少于25年,且在东莞统筹地区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的退休人员,可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退休人员将不需个人和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待遇包括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社区门诊服务。费用计算基数为在职人员上月平均工资和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医保的基本规定:
1、参保资格:规定了哪些人群可以参加医保,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等;
2、缴费政策:明确了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和缴费方式;
3、报销范围:界定了医保报销的医疗服务范围,包括门诊、住院等;
4、报销比例:根据不同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设定了不同的报销比例;
5、定点医疗机构:指定了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医保待遇的医院和诊所;
6、异地就医:规定了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时的报销政策和流程;
7、待遇享受条件:明确了享受医保待遇所需满足的条件,如缴费年限等;
8、医保卡使用:介绍了医保卡的发放、使用和管理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东莞市的医疗保险政策允许男性累计缴费满30年、女性满25年,并在东莞缴费超过10年的退休人员,无需再由个人或单位缴纳保险费,即可终身享有包括基本医疗、住院补充、住院基本和社区门诊在内的医疗保险待遇,费用由社保机构和医疗单位直接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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