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政厅地名规划处负责人:要改名先问老百姓答不答应

河北省民政厅地名规划处负责人:要改名先问老百姓答不答应

sclctv 2025-04-16 生活百科 67 次浏览 0个评论

6月中旬,在海南省民政厅公示的《需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清单》中,15家维也纳国际酒店的名称被定性为不规范。6月18日晚,维也纳酒店发布通告称“涉事经营主体所使用品牌为我司授权,其经营场所性质在合法范围内”并已向海南省民政厅提出异议。事件曝光后受到舆论关注。

河北省民政厅地名规划处负责人:要改名先问老百姓答不答应

无独有偶,除了海南,陕西西安、福建漳州与温州近期都因“改名”一事备受公众关注。例如福建漳州,有三座大桥进入到当地公示的“大、洋、怪、重”地名清理整治清单,漳州市民政局认为,这三座大桥“名称刻意夸大”,所提出的整改方案拟将“大”字去掉。

另据媒体报道,除了上述地区,河北、广东、宁夏、山西、浙江、山东、湖北等地已经展开或正在展开不规范地名整治工作。

不规范地名整治,到底依据什么样的标准?6月20日,河北省民政厅地名规划处负责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近些年,河北已经进行过数次不规范地名整顿工作。早在2016年地名普查时,河北便已经进行过一次地名规范化标准化处理,“现在,我们又根据上级精神正在进行整顿,目前看来河北地区的地名规范化工作做得还不错,群众质疑的声音也比较少。”

河北省民政厅地名规划处:不中不洋地名应改,约定俗成地名不能改

2019年6月20日,河北省民政厅地名规划处负责人接受了红星新闻记者专访。他告诉红星新闻,目前包括河北在内的全国各省都在依照文件精神陆续展开不规范地名整治工作,但作为省一级的民政部门,他们只负责传达相关精神和对工作进行指导,具体落实这件事还需要下到基层去,例如市级甚至县级民政部门。

该名负责人认为,整顿不规范地名,在某种意义上是体现了一种文化自信,“不中不洋的地名确实应该改。不过那些约定俗成的地名不能改,比如白求恩国际医院,这种就是约定俗成的东西,我们不会去改。”

“当然,基层部门在做不规范地名整顿工作的时候,可能存在用力过猛甚至动作变形的现象。”该名负责人坦言,从目前社会各界反映的舆论情况来看,确实有些地区在“改名”这件事上做的 “太过了”。

“比如我们河北,在遇到一些‘老地名’需要更改时,我们会更尊重人民群众的想法。”该名负责人表示,如果河北民政部门觉得某处地名需要更正,那么会先将其进行公示,假如群众反对的声音特别大,那就不会强行将其变更,“你说你要改,你得先问问老百姓答应不答应,同意不同意,是不是?”

除了征求群众意见,他还表示“更名”兹事体大,背后有着不小的行政成本,会对所在地居民的身份证、户籍、不动产登记等信息造成影响。所以这件事应该经过专家组的详细论证才能有序推进,“要少给群众添麻烦,比如河北,如果有些地方自己拿不准的,那就会往上一级去报,进行充分讨论以后再做决定。”

针对近期的改名风波,他认为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的整顿其实是针对商业居民区的。

该名负责人告诉红星新闻,以河北为例,主要整顿对象其实一些起名“不合规”的商业小区:“这些小区登记备案时的名称是合规的,但是他在进行宣传和营销的时候又换了个不合规的商用名,随着时间推移,最后人们都记住了这个用来营销的商用名,他原本登记时的名字反而没人知道了。像这种不规范地名,就是需要整顿的。”

“这些房地产公司,有时候为了营销,不惜在名字上无限夸大。比如在小区有一条小沟,有几棵树,有一片草地,就敢称自己为‘湿地’?它其实根本不符合对‘湿地’的要求,这不是太夸张了吗?”该名负责人说,在河北,有一些小区改名就是因为这个“大”的问题。

背景:六部委曾联合发文,要求整治不规范地名

2019年3月29日,地名管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北京召开了地名管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9年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指出,2019年应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加强地名文化建设,加强地名公共服务,提高地名工作国际化水平。

在该次会议之前,2018年12月10日,民政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等六部委便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整理不规范地名的通知》:一些地区存在“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割断了地名文脉,损害了民族文化,妨碍了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活动,应对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和道路街巷等地名中存在的不规范地名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处理。

红星新闻从河北省民政厅官网获得了一份由民政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文件——《民政部等六部(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指出,一些地区存在“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割断了地名文脉,损害了民族文化,妨碍了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活动。《通知》要求对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和道路、街巷等地名中存在的“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处理。

所谓“大、洋、怪、重”,分别指的是:地名含义、类型或规模方面刻意夸大,专名或通名远远超出其指代地理实体实际的“大”地名;以外国人名、地名以及使用外语词及其汉字译写形式命名的“洋”地名;盲目追求怪诞离奇,地名用字不规范、含义低级庸俗或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的“怪”地名;一定区域范围内多个地名重名或同音的“重”地名。

《通知》在文件末尾附有一份“列入清理整治范围的不规范地名认定原则和标准”,但《通知》同时也指出“认定标准”应进一步细化: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和标准,进一步细化“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的认定原则和标准,为清理整治活动提供标准支撑。

但红星新闻梳理多地“不规范地名清单”后发现,不少省份在公示清单时,对不规范地名的情况描述多语焉不详,基本上集中在“封建色彩”、“崇洋媚外”、“刻意夸大”、“怪异难懂”、“怪诞离奇”等词语上。也正是这些语焉不详的情况描述,带来不少质疑和反对的声音。

人民日报海外版公众微信号侠客岛于6月19日晚发表评论称:很多地方的“不规范地名”认定标准存在硬伤,这种很容易让人挑出硬伤的原则、标准,只能说明好经给念歪了。

对于整顿一事,《通知》也有原则要求。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应坚持“审慎稳妥、依法实施”的原则:准确把握工作重点,严格遵照认定标准,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科学合理确定不规范地名清单,对于可改可不改的不予更改,防止乱改老地名,确保地名总体稳定。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法依规推进,避免因地名更名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

除了“原则要求”,《通知》还指出,应在2019年9月底之前完成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等相关公共标志牌及户外广告标牌、地图领域中的不规范地名信息清理任务。

专家观点:“改名”不能一刀切,具体标准应以实际情况而定

具体在实施层面,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竹立家有更明确的建议。他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现在很多不规范地名整顿都有“一刀切”的迹象,这是不合理的。

“我觉得应该划定一个时间年限,比如说以某一年为基准,这一年以前的地名,再怎么不对也别改了,因为人们已经叫的朗朗上口甚至形成记忆的,硬生生的改过来会带来很多负担和不必要的成本。” 竹立家说。

竹立家认为,在特定年份以后的不规范地名,才应该依规定更正过来,但至于这个特定年份具体是哪一年,需要当地依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从法律角度而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部分地区在贯彻执行民政部等六部(局)通知的过程中,判定不规范地名的政策、法律及事实依据均明显不足。

张新年律师以近期引发争议的海南维也纳改名风波为例,解释说,关于合法品牌名能不能用作地名,要看此前地名命名行为有无获得政府核准或认可。维也纳酒店在全国都有连锁店,这个名称也已使用多年,显然此前是被有关政府部门认可的,现在突然要清理整顿,违背了行政法领域里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张新年还认为,维也纳酒店经营多年,积累了较好了口碑,形成巨大的无形资产,如果强行予以清理整顿,也不太尊重实际情况。相反,政策性文件乃至规章的法律效力较低,如果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相抵触,应属无效,“政府部门运用行政手段规范和治理地名无可非议,但要尊重基本事实并符合法律程序。”

(原题为《河北省民政厅地名规划处负责人:要改名先问老百姓答不答应》)

福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

有关权限、时限和程序的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手续、权限、时限作出规定如下:

一、办理户口

(一)出生登记

1.婚生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2.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婚生婴儿,随父亲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母亲户口在市、县(市)外,需提供母亲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3.父母户口迁往本市前出生的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父母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4.父母办理结婚登记前出生的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结婚证》、《户口簿》、父母申请报告,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5.国外出生的婴儿回国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证》(译为中文)、《中国护照》、《结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6.非婚生婴儿随母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生母书面申请报告、社区(责任区)民警调查情况报告、《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局户政科科长审批。

7.非婚生婴儿随父亲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亲申请报告、《户口簿》、法院判决或DNA鉴定或《公证书》,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局户政科科长审批。

8.父母在国外,出生的婴儿要求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它亲属落户,凭婴儿《出生证》(国外出生的,需附《中国护照》及译为中文的《出生证》)、父母《中国护照》或《中国护照》复印件、父母《结婚证》、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被投靠人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局户政科科长审批。

(二)注销户口

1.公民正常死亡申报注销户口,凭《死亡医学证明》或火葬证明或村、居委会证明或死者单位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2.公民非正常死亡,凭死亡地公安机关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3.公民出境、出国定居凭出境、出国批准通知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丢失的,本人写出报告),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4.公民出境、出国定居后,户口未注销,现要求注销的,凭

出境出国人员的《护照》或《护照》复印件或《委托书》、直系亲属申请报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丢失的,需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声明本人公民身份号码作废,凭“声明作废”的当日报纸),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5.公民应征入伍,凭《入伍通知书》、《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6.内部注销户口,公民下落不明贰年以上,凭法院失踪或死亡判决或直系亲属申请报告、《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经社区(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报所长审批。

(三)市、县(市)外迁入

1.原户口在本辖区的复员退伍军人落户,凭复员、退伍军人申报户口介绍信、《户口簿》(与注销户口时住址有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入伍时注销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2.原户口不在本市区、县(市)的复员退伍军人投靠本市区、县(市)直系亲属落户,凭市、县(市)公安局签章的复员、退伍军人申报户口介绍信、《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3.原户口在本市区、县(市)的解除劳教、释放、刑满释放、假释人员落户,凭《解除劳教通知书》(副本)、《释放证》(副本)、《户口簿》(与注销户口时住址有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4. 原户口在市、县(市)外的解除劳教、释放、刑满释放、假释人员投靠本市、县(市)直系亲属落户,凭解教通知书(副本)或释放证(副本)、本人申请报告、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被投靠人单位或村、居委会亲属关系及情况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长审批。

5.境外、国外人员回境内、国内定居的,台湾同胞凭省公安厅批准的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港澳同胞凭省侨务办公室定居批复文件、华侨凭省公安厅出入境部门签发回国定居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6.原户口在本市、县(市)的自费留学生、劳务、应聘等人员回国落户,凭《中国护照》或有效入境证明、《户口簿》(与迁出时住址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时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7.原户籍在本辖区的退学学生户口落户原籍,凭学校退学批文或退学证明、《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与迁出时住址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时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8.原户籍在本辖区的肄业、结业学生户口落户原籍,凭《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与迁出时住址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时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9.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本市、县(市)已落实就业单位户口落户,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或教育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和《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0.原户籍在本市、县(市)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户口落户,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与迁出时住址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时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1.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离校未落实工作单位,户口迁回生源所在地,后落实就业单位,跨县(市)迁移,凭市、县(市)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迁移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2.由人才储备中心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凭市、县(市)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或人才储备中心落户通知书、《毕业证》、《户口迁移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3.干部、工人调动、退休干部落户,凭市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市区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县(市)不需提供《市区户口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下同〕,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4.转业干部落户,凭市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签章的军队转业干部户口迁入审批表、住房证明、《户口簿》、《市区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5.引资引智落户,凭市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市区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6.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改派,凭市、县(市)公安局签章的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7.普通大中专录取学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需要迁移户口的,凭市、县(市)公安局签发的新生落户通知书,省、市教委招生花名册、《户口迁移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8.学生转学,凭市、县(市)公安局签章的《户口迁移证》、集体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9. 成立集体户(员工20人以上可成立),需提供企业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效的生产经营场所(含营业用房)租赁合同,企业法人签名的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本单位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部门、人员名单,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所长审批。

20.对引资引智类别人员要求挂靠亲属家庭户内的,凭本人申请报告、挂靠户主《户口簿》、双方到场,户主签字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注: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因贷款未还清,无法取得毕业证书的,可凭学校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凡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迁移,需交身份证标准相片两张,并办理身份证换证手续。

(四)市内、县(市)内移入

1.住房搬迁,凭《房产证》或有效住房证明、《户口簿》。

2.夫妻投靠,凭《结婚证》、夫妻双方《户口簿》。

3.投靠直系亲属,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民警调查证明、双方《户口簿》。

4.分居立户。家庭成员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立为一户;子女或兄弟姐妹结婚后虽住在一起,但已分开生活的,可以分户;独身居民可自立一户。办理立户凭《户口簿》。

以上均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凡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户口变动的,需交身份证标准照片一张。

(五)市、县(市)迁出

1.干部、工人调动、离退休、居民婚嫁、投亲、购房等户口迁出市外,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原籍地《户口簿》。

2.普通大中专录取学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凭《录取通知书》、《户口簿》。

3.退学学生户口迁回原籍地,凭学校教务处退学批文、集体《户口簿》。

4.肄业、结业学生户口迁回原籍地,凭《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学校证明、集体《户口簿》。

5.普通大中专毕业分配(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集体办理凭学校花名册、集体《户口簿》,个人办理凭《毕业证》、《报到证》、集体户口簿活页。

以上均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六)户口项目更正更改

1.未满18周岁公民要求更改民族,凭父母申请报告,区、县(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2.年满18周岁公民要求更改民族,凭区、县(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证明、本人申请报告、《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3.公民要求更改籍贯,按申请人祖父的籍贯更改(提供祖父籍贯证明,更改台湾省籍贯需提供对台办证明,按统发〔2001〕32号文件规定)、《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4.公民要求更改出生地,凭原籍地派出所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本人申请报告(未满18周岁由父母书面申请报告)、《户口簿》,申请出生地改为国外的归侨,需提供县(市)、区以上的侨办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5.学龄前儿童改名,需提供父母申请报告,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6.16周岁以下公民更改名字,需提供父母申请报告、学校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所长审批。

7.公民要求更改性别。凭本人申请报告和国家指定医院为其成功实施变性手术的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长审批。

8.16周岁以上改名或增加别名,凭本人申请报告、一贯学历证明或单位查阅一贯人事档案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长审批。(未满18周岁人员由父母申请报告,并提供父母《结婚证》)。

9.更改姓氏,凭本人申请报告、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户政处户籍科长或县(市)公安局户政科长审批。(未满18周岁人员由父母提出申请报告,并签字盖章)。

10.更正出生年月日,凭本人申请报告、单位人事部门查阅一贯档案证明、招工(入伍)登记表及调资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学籍卡或记载出生日期的一贯有效历史证件、《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局户政处处长或县(市)局分管领导审批。(未满18周岁人员由父母申请报告,并提供父母《结婚证》)。

11.出生年月日属电脑录入差错的,凭:原始户口底册,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签注属电脑录入差错,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长审批。

12.公民要求更正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职业等项目自然变更,需提供毕业证书、结婚证或离婚证、单位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3.属公安内部工作出错(除出生年月外),有依据可查、复印出错依据(底册、户口簿),应给予更正,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七)户口证件丢失

1.1995年(含95年)后《户口迁移证》丢失,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经派出所查询人口信息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出具未落户证明,由迁出地派出所补填《户口迁移证》后,参照迁入类型条款,给予办理落户手续,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2.1995年前《户口迁移证》丢失,凭本人申请报告、迁出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其它手续参照迁入类型条款,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科长审批。

3.自费、劳务人员回国护照丢失,凭登报声明作废的当日报纸或入境口岸证明、本人申请报告、注销地派出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所长审批。

4.释放证丢失,凭释放机关证明、本人申请报告、注销地派出所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所长审批。

5.复员、退伍军人申报户口介绍信丢失,凭区、县(市)复退办证明、本人书面申请报告、《退伍证》、注销地派出所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所长审批。

6.出生证丢失,凭原接生单位《出生医学证明书》或《出生证》存根复印件并经接生单位签章认可或接生单位出具的证明(无法提供出生证明,由社区民警调查笔录),其它手续参照出生婴儿随母或父落户条款,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科长审批。

7.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丢失,凭户主申请补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报告,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八)市、县(市)外迁入,由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窗口办理或签发《户口准迁证》

1.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产权所有人系本人所有或直系亲属共有的,可按人均25平方米面积准予迁入夫妻、父母、未婚子女等直系亲属,已婚子女按人均面积可以整户迁入,不允许拆户迁入后再申请“三投靠”。办理手续,凭《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结婚证》(注:若产权证属两人以上共有,情况特殊的,需通知产权人到市、县(市)公安局户籍窗口办理)。

2.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产权所有人系非直系亲属共有的,只允许其中1人及该人直系亲属享受购房迁入户口政策,其他人必须声明放弃。办理手续,凭放弃声明书、《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结婚证》。

3.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产权人离婚要求随迁子女户口,子女必须判归迁入方方可迁入。办理手续,凭《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离婚证》。

4.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产权人离婚后,另一方死亡,要求办理随迁子女户口(含原判给另一方的子女)手续,凭《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原籍地《户口簿》、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离婚证》、派出所出具另一方死亡证明。

5.继承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可按人均25平方米面积准予迁入夫妻、父母、未婚子女等直系亲属,已婚子女按人均面积可以整户迁入,不允许拆户迁入后再申请三投靠。办理手续,凭《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结婚证》,但原产权人户口仍在原址未搬出的,新产权人不得迁入。(注:若产权证属两人以上共有,有特殊情况通知产权人到市、县(市)公安局户籍窗口办理)。

一套商品房只可享受一次,二手房原产权人虽未享受,但户口仍在原址未搬出的,新产权人不得迁入。

6.父母投靠子女,凭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或子女所在单位出具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产权证》或有效住房证明。(父满60周岁、母满55周岁,父母有退休证的不受年龄限制)。

7.夫妻投靠,凭夫妻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结婚证书》(福州市区结婚登记须满三年)、产权证或有效住房证明。

8.子女投靠父母,凭父母结婚证、未成年子女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已超过18周岁的普通中专、技工、职高、高中在校学生需出具学校在学证明和有效学生证),父母《户口簿》、当地派出所或单位出具的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产权证》或有效住房证明。(投靠继父或继母需提供生父或生母《离婚证》或生父母死亡证明,由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科长审批)。

9.凡已在我市、县(市)落实接收单位的40周岁以下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教育大专以上毕业生,凭市人控办《市区户口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毕业证书》、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10.凡在我市、县(市)投资达80万元人民币,年上交税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在市、县(市)注册、年生产总值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的人员,办理户口凭:市人控办《市区户口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县(市)投资金额可按县(市)政府规定执行〕。

11.工作调动,凭《调令》复印件、《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住房证明、省人事厅或市人事局《市区户口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

12.引进人才,凭《调令》、《职称证》、《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住房证明。

13.拆迁户口冻结,凭《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拆迁通知书》、通知派出所冻结户口。

14.榕籍知青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要求回原籍的,凭市劳动局《市区户口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榕籍知青有效证明、住房证明等、本人申请报告、身边无子女的证明(申请随迁一个已成年子女)、户口所在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15.易地干部离休要求到市、县(市)安置的,凭市人控办《市区户口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离休证》、住房证明。

16.录取公务员,凭《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17.转业干部,凭省、市军转业安置办或组织部门《市区户口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军队转业干部户口迁入审批表》、《转业证》、投靠人《户口簿》、《结婚证》。

(九)由市局或县(市)公安局户籍窗口审核办理或签发《户口准迁证》

1.凡已在我市落实接收单位的40周岁以下国家承认学历的高中毕业生(含高职、技校),凭我市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用人单位执照、社保手续、劳动合同和《毕业证书》、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随军家属,凭《干部家属随军报告表》、《结婚证书》、《任命书》、市公安局要求协商函、《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国际船员,凭主管单位证明、《海员证》、《结婚证书》、投靠人《户口簿》。

4.市、县(市)外普遍大中专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改派,凭《报到证》、改派审批表、《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

5.普遍大中专(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学生,凭学校介绍信、高招办花名册。

6. 普遍大中专(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转学,凭省、市教委批复文件、《户口迁移证》。

7.驻榕办,凭市人控办《市区户口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住房证明、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驻榕单位申请常住户口人员审批表。

8.成批成建制,凭市人控办《市区户口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住房证明、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9.市人才储备中心接收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落户,凭市人才储备中心落户通知书、《毕业证》、《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

10.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离校未落实工作单位户口迁回生源所在地,后又落实就业单位的,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或教育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和《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

11.原籍在本市、县(市)外的,因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市、县(市)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户口落户,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父母亲《户口簿》。

12.留学人员落户,凭留学人员来闽工作通知书、省、市人事部门审核认定留学人员证明、接收单位证明、《中国护照》、住房证明。

13、出国定居未满1年要求回国落户,凭《中国护照》、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住房证明。

(十)其它

1.1992年4月1日之前抱养子女,办理落户需提供养父母申请报告、弃婴发现地派出所证明、村、居委会证明、养父母《户口簿》、《结婚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经社区(责任区)民警调查笔录,逐级呈报,市公安局户政处处长或县(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

2.1992年4月1日之后抱养子女,办理落户需提供养父母申请报告、区县级民政局签发的《收养证》、养父母《户口簿》、《结婚证》,由派出所窗口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市公安局户政处处长或县(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户口已落在福利院的儿童须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 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由市公安局户政处户籍科长审批。

4. 按榕公境〔2003〕058号文件规定的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县部分村、居委会户口迁出,由市局户政处户籍科长审批。

5.因退休、退职、辞职、下岗职工要求回原籍落户的,凭本人申请报告、《退休证》或退职或辞职或下岗有效证明、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何时何地迁出户口证明、《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随迁人员关系证明、《结婚证》、《产权证》,由派出所窗口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户政处处长、县(市)公安局局长审批。

6.未成年子女因父母出国、服刑、死亡,投靠本市、县(市)祖父母、外祖父母或亲属生活,需提供父母注销户口证明或法院判决书、父母《结婚证》、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市公安局户政处处长或县(市)公安局局长审批。

(十一)办理户口时限

1.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或市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直接办理,经审核,手续齐备的,当场办理。

2.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所长审批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包括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及社区民警调查)。

3.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长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县(市)13个工作日〕,其中:派出所5个工作日→分局5个工作日或县(市)公安局8个工作日。

4.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局、县(市)公安局户政处户籍科长、户政科科长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县(市)13个工作日〕,其中:派出所5个工作日→分局5个工作日→市局5个工作日〔派出所5个工作日→县(市)公安局8个工作日〕。

5.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局户政处处长审批的,时限为30个工作日,其中:派出所6个工作日→分局6个工作日→市局户政处经办6个工作日→市局户政处户籍科科长〔县(市)公安局户政科长〕6个工作日→市局户政处处长〔县(市)公安局局长〕6个工作日。

二、办理居民身份证

(一)受理

1.初到龄申领,本人凭户口簿、本人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受理。对申领人出具的证明,应按年月日的顺序装订留存备查。

2.丢证重新申领和到期换领证件的,本人凭户口簿、本人相片,并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受理。但启用无底卡居民身份证制作系统后,已扫描过符合制证标准相片的,不需再提供相片(到期限换领和自领证十年后群众要求换照片的除外)。未扫描过符合制证标准相片的,由本人提供近期相片与机内相片核对无误,并审核其提供的工作证、驾驶证、毕业证、结婚证等能够证明相片与文字信息对应关系的证明。

3.

转载请注明来自中国隆昌新闻门户网,本文标题:《河北省民政厅地名规划处负责人:要改名先问老百姓答不答应》

每一天,每一秒,你所做的决定都会改变你的人生!

发表评论

快捷回复:

评论列表 (暂无评论,67人围观)参与讨论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