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无法胜任岗位,调岗降薪合法,但是应当
给予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2.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
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
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
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
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
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
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
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
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
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
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3.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理解
本条间接规定了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
企业有单方调岗的权利。但该单方调岗的权利也
不是不受任何约束,企业在操作不胜任调岗时应
当把握:(1) 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
任现有工作岗位,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
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
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当中需要以〝岗位说明书〞
〝目标责任书“等文件予以佐证;
(2)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
能相适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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