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第一次 工伤鉴定 不服如何二次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作出的第一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1)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怎么办 用人单位、 工伤 职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认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偏轻或偏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认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偏轻或偏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劳动能力鉴定后 伤残 情况发生变化的如何处理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另外,这里有几个问题要强调一下: (1)什么是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过的工伤职工,在鉴定结论作出一段时期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的复查鉴定。 (2)为什么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要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劳动能力鉴定是按照工伤职工当时的伤情和残疾状况程度作出的,而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有可能通过医疗康复得到减轻,也有可能进一步恶化。规定为期1年的观察期,可以防止当事人过于频繁地提出复查鉴定,干扰正常的鉴定工作。 (3)哪些人有权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经办机构即 工伤保险 基金的管理机构。 综上所述,如果员工认为专门机构已经做出的第一次鉴定结果不符合自己实际伤情的实际情况,是可以提出不服的意见后要求机构再次对其伤情进行第二次鉴定的,但是需要当事人在结论得出的规定期限之内跟其他的机构进行沟通重新鉴定。
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是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的1年后。如果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十九条
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程序、期限等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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