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公司应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携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单位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法人身份证号、法人联系电话、业务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等相关材料信息.
2,到注册地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符合条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3,具体为员工办理参保时应去当地的就业服务中心为参保员工办理《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
4,缴费时要填制《从业人员缴纳保险金增减变化表》,需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公章、经办人公章.如员工先前已经投过保,需提供其保险编号.
5,还需填报办理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申请表,经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签订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承诺书,授予其"网上申报"业务操作权限.
6,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变化申报的业务操作程序.参保企业应于每月的1—15日,最好15日前办理通过社会保险业务网站办理本单位参保人员增减变化及应缴费信息的申报业务,并填写、留存相关表格、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领取社保卡需知一、发卡和退卡:1、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发卡和退卡工作;
2、参保单位领卡后应尽快将《社保卡》发放到参保人员手里,并按下表的规定时间内将《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以下简称《回执单》)返回区医保中心4-5号窗口(人社局二楼西大厅)。序号发行量返回时间1100张以下自领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回2100张~500张自领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返回3500张以上自领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返回3、参保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领取《社保卡》,并当场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回执单》上签字。
参保人员因出差、生病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领取的,可由参保单位指定专人代为签字领取<签代领人姓名>。
4、因调离(能联系到的尽量发给本人)、死亡、查无此人、信息有误等原因,《社保卡》不能发放到参保人的,参保单位按要求在《回执单》上划√,并将《社保卡》和《回执单》返回医保中心4--5号窗口。
因《社保卡》信息有误的(包括:照片、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民族、出生日期等指标),参保单位应将信息有误人员符合二采表要求的照片、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复印件与《社保卡》一起密封装入信封,并在信封上标注退卡原因,连同《回执单》返回医保中心;5、区医保中心依据《回执单》上的标注,以人为单位进行核实清点。参保单位在一式三联的《回执单及退卡交接单》上签字。(单位、社保中心、首信公司各留存一联)6、在2009年8月以后已办理在职转退休、特殊病审批、残疾军人(1-6级)、转换险种、补发医疗手册等业务的参保人员,单位应在发卡之前,持相关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与手册到医保中心(4—11号窗口)办理卡信息变更业务,否则,将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另外:办理修改定点医院、增减员等业务不用拿社保卡。
7、其他关于卡的管理、使用,请参看宣传资料或拨打社会保障卡服务热线96102;(社保卡宣传折页领卡人每人一套)
8、卡的清点:当场清点。
二、持卡报销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报销时限,保证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的顺利进行,特请各单位做好如下工作:
1、参保人员的社保卡激活之前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应尽快到医保中心手工报销。如果社保卡已激活,申报医疗费时需要将社保卡及医疗费用一同上交。
2、对于持卡报销医疗费用的,医保中心在申报当日审核完毕,并将社保卡返回,请各单位当天将社保卡取回并及时返还给本人。
3、对于持卡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的单位,单次申报在10或10人以上的,将医疗费用单据报送医保中心之前,务必提前2天电话预约,并按预约日期将医疗费用申报到医保中心。预约电话:89444595。
4、手工报销后,有退单的及时领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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