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没有权利。众所周知,对农民来说,土地是他们的“命脉”,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权利的确认可以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吗?土地确权后,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承包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许可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城市,成为非农家庭。(2)承包人在合同期内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三)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致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四)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其他情形。
老人死后这片土地属于谁?
如果老人有独立的家庭,没有子女,在这种情况下,老人在2018年土地确认后死亡,土地由村集体回收。
老年人有非独立户籍子女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承包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调整承包地”;第二轮农村土地根据《改革意见》(国发〔2014〕25号)等法律、政策,2014年签订《不再增加土地、减少土地》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的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民。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后,无论是死亡、户籍还是新增人口、婚姻移民等原因,部分承包农户家庭成员的增减变动不会改变,家庭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应根据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确定。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不因家庭人口增减而调整。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一部分土地可以由子女继承和确认,另一部分则可以由村集体收回,主要取决于土地是如何被老年人取得的,土地类型如何来判断。
一、村集体 土地使用权 收回情形有哪些? 村 集体土地 使用权收回情形有: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 全部丧失的。 (四)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 承包合同 ,收回发包的耕地。 (五)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是什么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来源 1、乡镇村企事业 第一,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进行过用地补偿和安置); 第二,1982年以前通过与被用地单位签订协议使用的集体土地; 第三,1962年以前调用集体土地没有退还的; 第四,1982年以前农民集体自行使用本集体的土地; 第五,过去经有关领导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一定的土地调整或补偿的; 第六,沿用已撤销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土地。 2、 宅基地 第一,集体拨用; 第二,私有宅基地转来; 第三,通过 继承 、购 买房 产使用集体土地。 3、农业用地 第一,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与原承包人(使用人)在集体参与下签订转包合同; 第三,承包开发利用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第四,以拍卖、协议、 招标 等方式有偿取得集体荒地的开发、使用权。 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况在相关的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近些年针对这部分的情况我国正在做积极的调整和不断地修订。之前我国的法律对于村集体土地的修订处于不完善的状态,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无法仔细能够判断的时候可以到当地呃呃土地局进行详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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