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后不能继承给子女,公民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只拥有使用权。土地确权漏登的解决方式是需要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等待审核,审核无误后即可提出行政复议等。
土地确权后不能继承给子女。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确权,是对承包地经营权的核实、登记、颁证,并没有改变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是私有财产,不能继承。农村土地是集体分给本村村民以户为单位承包的,承包人去世,如承包人的户口本上还有其他家庭成员,土地还在承包期内的,家庭成员可以续包;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发包方收回土地。
宅基地可以继承吗?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继承。根据规定,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城镇户籍子女依法继承,并办理房地产登记。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根据房地产一体化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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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法律主观:
一、土地确权可以继承吗
没有继承和不继承的说法。承包权归家庭,并非个人,目前,我国农村实现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是个人承包制,也不是劳动力承包制。也就是说,承包土地的,是这个家庭,而不是某个成员。即使家庭成员有变化,但只要农户这个家庭还存在,就没有继承和不继承这一说,某个成员去世后,他的承包地还在这个家庭,不会被收走,也不存在继承这一说。
1、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2、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属于继承财产。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法律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从中看出,林地由于承包周期长,可作为遗产继承,其他耕地的收益应作为遗产继承。这是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用益物权,《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所谓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
二、父母的财产继承人是谁
1、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七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按照下列顺序进行继承:
(1)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子女、配偶、父母;
(2)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外祖父母、祖父母。
2、父母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父母的财产继承人应当还包括受遗赠人。
3、父母的继承人先于父母死亡的,这时候应当由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
4、父母对继承财产进行遗嘱继承的,除了法定继承人外,父母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三、宅基地有继承权吗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在我国农村范围内,宅基地的管理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
首先,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来看,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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