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不动产证面积怎么算

农村不动产证面积怎么算

sclctv 2025-03-17 信息快讯 56 次浏览 0个评论

农村不动产证面积的计算方法是以房屋的实际占地面积为基础进行计算的。具体来说,农村不动产证上的面积包括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庭院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三部分。

农村不动产证面积怎么算

1、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是指建筑物在地面上的投影面积,即外墙根部的占地面积。这个面积是根据实地测量得出的,并且在不动产证上会有明确的标注。

2、庭院面积是指建筑物周围用于生活、生产或休闲的空地面积,包括院子、花园、菜地等。这部分面积也是根据实地测量得出的,并在不动产证上有所体现。

3、房屋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外墙外围线测定的平面面积之和。这个面积是根据建筑图纸和相关规定进行计算的,包括了房屋的使用面积和公摊面积。

要取得房地产所有权证书,通常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确认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这是取得房产证的前提条件。通常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所需时间大约为20~60日不等,因此在收房入住后的2-3个月之后,可以向开发商询问办理初始登记的情况并在《购房合同》中对其加以约定,也可以到本地的房地产交易信息网站进行查询。

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准业主们申请表填写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有的开发商手中会有现成的盖好章的表格,只需到开发商处领取并填写就行了。可以事先向开发商询问房产证应该在哪个部门办理,然后直接向该部门咨询,省去奔波之苦。

2、准备相关的资料:包括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若房屋测绘报告为旧格式的,则还需出具竣工验收单及填写丽水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新格式只需提供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即可)、完税凭证(契税缴款书)、已婚的购房人需要提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原则上需校验原件)、婚姻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场办理,则需提供私章,若委托第三方代办则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私章。单身的购房人(必须本人到场,不可代办)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校验)、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单身声明具结书购房者在本地则到民政局办理。

3、提交资料并等待审查验证:在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后,提交给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查验证。这一过程可能需要一些时间,具体时间取决于相关部门的处理速度和工作效率。

4、领证:在审查通过后,可以领取房地产权证。这一步骤可能需要一些时间,具体时间取决于领取地点的工作效率。

综上所述,农村不动产证上的面积是根据实际测量和相关规定进行计算的,包括了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庭院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三部分。如果您需要更深入的了解,建议咨询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或相关专业人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简介

2006-1-16 11:19:14 阅读2199次 编辑:管理员

叶杰耀,男,1954年1月出生,汉族,浙江松阳人,1969年2月参加工作,1978年8月加入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松阳县委常委、纪委书记;青田县委常委、纪委书记;云和县任县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丽水地区行署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丽水地区计委任主任、党委书记;丽水市土地管理局任主要负责人、党组副书记。2001年3月,任中共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林勇跃,男,1955年6月出生,汉族,浙江丽水人,1974年12月参加工作,1977年10月加入中国***,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历任解放军合肥电子工程学院战士、出纳、区队长、副指导员;丽水地委组织部组织科干事、副科长、科长;缙云县委常委、人武部政委、常务副书记;丽水地区矿管局副局长;丽水市矿管局负责人。2001年4月任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党委委员。2006年1月6日任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副书记。

叶汝明,男,1955年3月出生,汉族,浙江景宁人,1973年12月参加工作,1976年8月加入中国***,中央党校企业管理专业毕业,大专学历。历任南京军区后勤部某部任勤务连班长,排长、机关助理员;南京军区金华中国人民解放军122医院副连职;中国人民解放军景宁县人武部助理员;景宁县人武部任军事科副科长,党委委员、政工科长、部长、部党委副书记;景宁县委委员、常委(丽水军分区党委委员)、景宁县人武部部长、党委副书记;丽水地区土地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04年5月任丽水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党委委员。

张康,男,1955年6月出生,汉族,浙江乐清人,1971年3月参加工作,1986年5月加入中国***,浙江农业大学农经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历任丽水地区农业局农村科干部;浙江农业大学农经专业学生;丽水地区农业局农经科副科长(主持工作)、科长;丽水地委组织部组织科长;龙泉市委组织部市委常委、组织部长。2002年12月任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储备中心主任。

李锋,男, 1960年10月出生,汉族,浙江温岭人,1977年9月参加工作,1992年2月加入中国***,浙江大学行政管理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历任龙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龙泉市八都镇镇长助理、副镇长、镇长;龙泉市委机构改革办公室干部;丽水市旅游局办公室主任、行业管理科科长、局党组成员;丽水市莲都区政府副区长、党组成员;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执法局副局长(挂职)。 2003年12月任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党委委员。

章旭,男,1964年7月出生,汉族,浙江丽水人,1982年10月参加工作,1987年11月加入中国***,第二炮兵工程学院导弹阵地机电工程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历任云南省建水县80402部队士兵、西安第二炮兵工程学院学员、80402部队排长、副连长、政治指导员、政治部干事、副科长、科长、营政治教导员、政治部副主任;丽水市国土资源局莲都区分局副局长;丽水市国土资源局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局办公室副主任、局办公室主任、2005年4月任丽水市国土资源局人事教育处处长,党委委员。

领导班子成员

2004-5-27 16:42:59 阅读2948次 编辑:管理员

局党委书记、局长:叶杰耀

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林勇跃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叶汝明

党委委员、副局长:张 康

党委委员、副局长:李 锋

党委委员、人事教育处处长:章 旭

内设机构

2004-5-27 16:53:54 阅读1784次 编辑:管理员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下设一个分局、十一个行政处(室),分别为莲都区国土资源分局、市国土局办公室、人事教育处、计划财务处、执法监察处、政策法规处、土地规划耕地保护处、土地利用管理处、地籍管理处、矿产资源管理处、地质环境处、监察室(与局纪委合署办公)。

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2006-4-18 17:16:59 阅读732次 编辑:管理员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审核,负责各类文件的运转和管理工作,负责局重要会议及重要事项督查工作,负责文秘、保密、档案、保卫以及局机关的行政事务工作。编制国土资源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科技成果项目的鉴定和推广,组织对国土资源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引进、开发、利用和推广;制定并实施国土资源宣传工作计划。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分局、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和劳动工资管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考察、考核、任免、调配和管理干部;负责局机关、分局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及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副科以上领导(含非领导职务)的人事档案管理;承担局机关、分局和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全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国土资源干部队伍建设。

(三)计划财务处

编制并落实年度预算指标,组织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国土资源有关规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做好市级土地、矿产资源规费的征收;承担市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国土资源局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对全市国土资源规费、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负责统计工作;对直属单位的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和审计;承担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的综合统计工作。

(四)执法监察处

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及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情况;制定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实施对土地及矿产资源、地质环境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和矿产资源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监察工作和国土资源监察队伍建设;承担国土资源信访工作。

(五)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政策调研,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协调工作;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咨询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应诉事宜。

(六)土地规划耕地保护处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规划、土地整理规划、土地复垦规划等专项规划;参与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承担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和农用地转用规划审核;制定并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耕地开垦、农地保护、土地整理、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复垦等有关政策性规定;指导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组织农地转用报批,承担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使用)方案的审核和管理工作;承办与转用或征收同时上报的土地供应方案的审查报批工作;实施市立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

(七)土地利用管理处

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作价入股、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办法;承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组织审核土地评估机构资质;承担土地评估价格的初审;承担土地等级评定的审核工作;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和土地资产、土地市场监督管理;承担企业转制的土地资产的管理及处置工作;承担供地方案的审核及上报审批的各类项目用地的报批工作。

(八)地籍管理处

组织实施全市地籍管理规定、地籍管理技术规范和权属管理办法,承担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终止等的权属管理;组织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指导组织全市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承办并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九)矿产资源管理处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指导县(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采矿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招投标和拍卖工作;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负责选矿许可证的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调处重要采矿权权属争议、纠纷;指导全市矿产督察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管理矿床工业指标;组织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工作;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认定评审结果;组织矿产资源储量年检和储量审计;管理全市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拟定矿产资源政策;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调查评价与矿产勘查规划、计划;管理地勘活动,调处探矿权权属纠纷。

(十)地质环境处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地质环境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指导县(市)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勘查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地质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参与与地质环境有关的重点建设项目、易造成地质环境问题的地下水供水水源地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建设的审查报批;负责地质灾害区的监督管理,参与重大建设工程地质环境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全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组织监督指导工作;监督矿泉水和地热水的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地质环境监测管理与信息服务。

(十一)监察室(与局纪委合署办公)

市国土资源局莲都分局属市局派驻莲都区承担国土资源管理的行政机构。

公务电话

2007-3-7 11:58:54 0 阅读117次 编辑:管理员

市国土局

办公室:2668180

人事教育处:2668012

计划财务处:2668031

执法监察处:2668058

政策法规处:2668036

土地规划耕地保护处:2668068

土地利用管理处:2668079

地籍管理处:2668199

矿产资源管理处:2668085

地质环境处:2668088

监察室:2668057

莲都区国土资源分局

办公室:2668150

直属事业单位

2004-12-6 15:17:43 阅读1719次 编辑:管理员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八个:

丽水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丽水市统一征地拆迁办公室、

丽水市国土资产管理所(丽水市国土资产交易中心)、

丽水市国土勘察测绘规划院(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丽水市土地储备中心、

丽水市土地整理开发中心、

丽水市地质环境监测站、

丽水市土地登记所。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责

2004-5-27 16:37:00 阅读820次 编辑:管理员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实施市立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组织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三)监督检查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四)制订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五)管理全市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制订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办法等工作。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从事土地评估和土地勘测机构的资质,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各类农地转用、征(使)用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业权市场;制定全市采矿权市场的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指导采矿权招投标和拍卖,审批采矿权转让申请;收取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九)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负责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验收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

(十)组织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负责地质灾害评估、施工单位资质审查认证的管理,认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收取和管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一)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和省、市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它资金的使用。

(十二)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的科技工作和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领导莲都区国土资源分局和下属事业单位工作,对国土资源相关中介机构和其他机构实行行业管理。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摘自《丽政办发[2001]5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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