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串串房,并不是将房子穿成一串,也不是类似串一样的房子,它其实是指有些人以低价购买的没有经过装修或者装修不好的房屋,自己不住而是经过重新装修包装后,再对外出售的二手房,这种房屋就叫做串串房。其中这种人就叫做房串子或者串串客。
这种房子本身质量不一定有问题,并且大多数是新房,不过,这里面的房串子多是以定金的形式或者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房子,然后快马加鞭的完成装修和包装,在以高价出手卖掉,从中赚取不菲的差价,而自己几乎没有压资金。
并且这种串串房,由于付款周期的因素,必须得快速装修和包装,往往会变成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类型的中看不中用的房子。由于装修周期短,房串子要赚最高的差价,这装修质量一般是很难保证的。因此大多数串串房,买到手后,都要进行二次装修。因此很多人讨厌串串房,讨厌房串子,是他们无形中提高了房价,还没有带来好的房子。
如何判断是串串房?
1、看房子的装修风格,一般串串房的装修风格比较统一,效果看起来是很不错的。
2、看厨房,串串房的厨房装修基本上都属于一脉相承的,从这点就可以非常明显的看到,和业主自己装修的自住房相比,串串房厨房的装修效果是完全不一样的。
3、看装修的牌子,串串房一般不会使用较高端的装修材料,尤其是在插座这种小件的东西,就能看出来不是牌子的,还有床铺一些基本的家具中就能基本看的出来。
4、看卫生间,一般串串房不会将卫生间做成干湿分区分离,而自家装修的卫生间基本都会做干湿分离,因此相比之下还是非常明显的。
买到串串房后该怎么办?
1、退房
正如以上所说,串串房大多装修是存在问题的,我们花高价,并且还需要二次装修,还要花去不少的钱,这个自然我们无法接受。如果我们是这样的想法,那么退房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当然了,如果买卖双方已经房款两清,想要再退掉这样的房子,必然没有那么容易。这里建议,跟卖家协商,如果能把全部房款拿回最好,如若不能,可以考虑折少部分钱,这个钱不应大于我们重新装修的钱。而如果依然协商不成,那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或者进行法律诉讼,当然走到这一步,我们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装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2、卖出
如果不小心买到串串房,我们不妨也做一回房串子,当然了,我们不要再去骗人了,卖房之前,可以实情告知,就当单纯的二手房去卖就可以了,不要想着再赚钱,这基本上是赚不到的,甚至可能会稍微亏一些钱。当然了,自己运气好,等待的这段时间房子升值了,也不是说不可能。毕竟这还是一套现房,新房。就算装修存在问题,也并不一定会影响其多大的价值。
3、重新装修自己住
这虽然有自认倒霉的味道,但我们反过来想一下,这房子到底差在哪里?其实这种房子之所以被串,本身说明它是有价值的,比如房子的周边环境,学校、医院、公园等公共设施,可能都是比较好的。我们亏钱,可能也就是亏了重新装修的钱,或者说对方夸大了装修的钱。如果房子的户型好,自己本身也是刚需,也满意,那么与其花时间去争执,不如赶快将房子重新装修一下,享受新房的快乐。
一、买方因缺少支付房款能力而对房屋买卖合同反悔。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买方经济状况恶化或缺少后续支付房款能力而无法支付合同约定房款,导致违约。
律师观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于买方经济能力关系而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构成合同违约,这应当对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买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要对购买房屋的品质和环境做认真的考察;其次,一定要仔细考虑自己的房款来源以及后续支付能力,防止陷入因为一时冲动而购房,导致违约的尴尬境地。如果确实履行不能,要勇于承担违约责任,尽快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防止陷入债务泥潭而无法自拔。
二、以卖方房屋质量瑕疵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二手房不同于预售商品房,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装修、装饰等现状,所以,或多或少会存在一些质量瑕疵。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售房时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或者房屋存在违章搭建等情况,就可能导致买卖纠纷产生。
律师观点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文件,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应就买卖标的物向买方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但由于二手房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装修、装饰等现状,买方对房屋的瑕疵状况也应有理性的判断。因此,对于卖方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卖方已如实告知瑕疵或买方已明知瑕疵的,则卖方不承担责任。
对于房屋的隐蔽瑕疵,如并非卖方在装潢、使用过程中所产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没有证据证明卖方对此是知晓的,卖方亦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买方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据因合同转让而取得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由于买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通常会到现场查看,所以,以卖方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往往举证不能,因为民事欺诈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主张难获法院支持。为了避免产生房屋买卖纠纷,买方除了到现场仔细查看房屋、了解房屋现状外,还可以向附近居民了解该房屋的有关情况,到物业公司调查所购房屋的真实情况,获取房屋的维修信息,必要时聘请专业人员陪同看房,做到心中有底。
在合同里,要约定卖方对其交付的房屋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比如要求卖方保证房屋无渗漏,无违章搭建等情况;保证管线畅通,设施完备;房屋出现质量瑕疵,由卖方进行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等内容;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三、房屋过户前或者过户中交易被限制,导致买方权利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到买方拿到房屋产权证期间,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或者在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因卖方原因导致房屋买卖交易无法继续履行下去,即使买方已经缴付了首期款并实际入住,只要房屋尚未完成过户登记,买方利益就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律师观点《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所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产权未进行变更登记的,不发生所有权转移,在法律上仍然认为卖方是房屋的产权人,买方仅对房屋享有债权,法院仍然有权查封卖方的房屋。
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房屋交易已被限制或者将要被限制的事实,导致买方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无法实现购房目的时,买方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如果已签订买卖合同的,该买卖合同无效,双方互相返还已付财产,赔偿损失。买方要求卖方赔偿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注: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是指房价涨跌损失)。
关于房价涨跌损失的确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可参照以下方式:(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1)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价涨跌损失;(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价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最后,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方应要求卖方加快交易节奏,尽早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且采用安全的房款交割方式,利用本市各区、县交易中心的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平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在房屋过户中发生法院查封情况,应要求卖方提供担保,将被查封房屋置换出来,尽快办理过户,避免经济损失。
四、因贷款政策变化原因导致买方无法买房。
二手房市场贷款政策先是银行提高贷款首付额,提高贷款利率,后是严格限制第二套房屋买卖贷款等,由于政策变化导致买方贷款申请没有通过,从而构成合同违约。
律师观点国家调整贷款政策是为了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但并非全面禁止贷款。买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本身是欲与银行建立借贷法律关系,而银行是否愿意向买方提供贷款,通常是在考虑其资信情况、贷款是否存在风险等因素后再作出主观判断,客观上存在同意发放贷款和不同意发放贷款两种可能性。买方在决定通过贷款方式支付房款时,应当预见到银行可能拒绝发放贷款。因此,买方在买房前应向银行咨询贷款政策,了解自身资信,防止贷款不能,无法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行为发生。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用贷款支付房款,并不意味着买方只能通过银行贷款来履行合同,通过其他合理途径筹措资金也是买方避免贷款不能风险应当考虑的问题。
五、因限外政策原因导致买方无法买房。
境外人士作为买方在我国大陆购房受到严格限制,必须要在我国大陆居住或工作满一年时间,且严格禁止购买第二套房屋,如果买方不符合条件就可能导致对卖方的违约。
律师观点2006年7月1日,国务院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境外人士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境内购买自用、自住房。
实践中,境外人士在上海购房,首先需出具承诺书,保证其购买的是唯一的一套自住房,否则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其次,需提供其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最后,还需要用人单位或者学校出具买方已经在我国大陆工作或者学习满一年的证明,否则,房地产交易中心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对于该项“限外”政策,作为境外人士的买方应当须知,如果买方置该规定于不顾,在和卖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又以国家限制购房为由提出毁约,那么,买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所以,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买方应该至房地产交易中心详细了解自己是否符合在大陆购买房屋的条件,以及需要准备哪些材料,防止因对政策的错误解读导致行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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