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在外地缴费不足10年的情形,按人社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四)项之规定,应将外地基本养老关系归集到户籍所在地,在户籍所在地补缴致满15年,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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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缴费期满,符合领取年龄就可以按照北京市标准领取退休金。
参考文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为《通知》)
《通知》的第六条:(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这说明,之前网上有文章讲到某个贵州人在北京工作缴纳社保和养老金,退休后只能按照贵州当地的养老金标准领取退休金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
但同时也要注意《通知》里的一条: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这说明《通知》的适用人群也是有一定的初始年龄限制的,各位北漂的朋友一定要加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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