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要在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以下是提取方法:
1、向单位提出公积金提取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持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公积金缴纳证明、工作证明等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材料及审批表;
3、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查。
提取必须要满足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才可以。
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房屋权的自住性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已经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或者重度残疾,并已经与单位解除了或者终止了劳动关系的
4、出国定居或者赴港、澳、台地区来定居的
5、偿还购买自住性住房的贷款本息的
6、租住的住房月房租已经超出家庭每月工资收入的15%
7、进城来务工人员已经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9、正在享受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11、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发生了意外的话,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1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如下:
1、城镇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2、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必须有不少于总房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作为房屋首付款;
3、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夫妻双方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允许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一个家庭同一时间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处住房;
6、贷款人须有本省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7、同意用所购住房做抵押。
什么是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住房公积金在哪里提取
您可通过住房公积金任意管理部柜台或银行代办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可参见业务网点(具体网址:)。也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北京公积金”查询离您最近的网点。
住房公积金到哪里提取住房公积金在设立之初就是为了减轻老百姓买房时的负担,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公积金目前除了能够买房外,也是可在特定的条件下进行提取,减轻个人的资金压力,那么住房公积金应到哪里提取?又有哪些条件能取呢?
住房公积金到哪里提取
住房公积金应到公积金缴纳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所提取的钱会由公积金中心打到公积金联名的银行卡中,对于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提取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及大修具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自住住房的;
2、本人到达法定离休、退休年龄的;
3、本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工作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4、公积金提取人本人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本人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一次性提取;
6、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7、本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8、本人及家庭成员因各种意外或发生重大疾病,或是发生了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9、本人家庭自然灾害或是其他突发事件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公积金提取流程
1、公司职员可凭公积金提取文件,职员向工作的公司提出公积金提取申请,在公司核实后,可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集中封存户的祝愿可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凭申请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出具《公积金提取通知书》,由职员签字确认提取金额。
3、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联名储蓄账户。
正常情况下提取公积金除了买房还贷外,一般非特殊条件下不建议提取,毕竟公积金买房不仅可在贷款额度上提高吗,还能有远远低于商业贷款的利率。
公积金在哪提取住房公积金要在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以下是提取方法:
1、向单位提出公积金提取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持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公积金缴纳证明、工作证明等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材料及审批表;
3、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录入系统,并在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4、返回单位领取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转账凭证;
5、持审批表及转账凭证到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管理中心将公积金转账至申请人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给职工。
住房公积金取出来怎么取,在什么地方取?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去提取。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扩展资料: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