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 第六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生育、流产、引产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或者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术,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复通术,下同)的参保人员,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第七条 参保人员的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一)妊娠7个月(28周)及以上分娩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28周)提前分娩的女职工,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职工,还可按下列规定增加生育生活津贴: 1、难产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3、符合计划生育晚育(女职工年满23周岁以上、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2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上、7个月(28周)以下引产或者流产的女职工,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12周)以下流产的女职工,按15天(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日×15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按15天(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日×15日)计发护理假工资。 第八条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一)女职工从妊娠到分娩期间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剖宫产手术费、分娩住院费和药费; (二)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诊疗费; (三)剖宫产术中遇子宫肌瘤、卵巢肿瘤的手术费。 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补贴。低于限额补贴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补贴;超出限额补贴标准的部分,参保人员个人支付。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项目及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见附件1。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妊娠或者分娩所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以及因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所引起的并发症,符合住院标准并办理住院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费用; (二)因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费用; (三)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他伤、其他违法行为和医疗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四)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五)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就医及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给付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妊娠检查、产前检查、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除应出示本人的《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和《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外,妊娠及分娩者还应出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一孩生育登记单》或者《二、多孩生育登记单》(见附件2)、《孕妇保健手册》;引产者还应出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见附件3);流产或者计划生育手术者还应出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见附件4)。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需要生育的,应先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孕妇保健手册》。 参保人员早、中期产前检查的,应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并取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范围内进行。 参保人员晚期产前检查、分娩的,应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所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晚期产前检查、分娩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进行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范围内选择一所医疗(服务)机构,作为本人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产前检查、分娩、就医或者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一旦选定,原则上不予变更。因难产、严重并发症或者合并症确需更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需经原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开具附有院(站)内专家组签署会诊意见、主管院(站)长同意的转院申请单,再由参保人员家属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沈阳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一、流产、引产报销标准 1.妊娠3个月(12周)以下流产(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药物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300元。 2.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上,7个月(28周)以下引产或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600元。 二、妊娠及分娩报销标准 1.正常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2300元(含产前检查费)。 2.难产及剖宫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3200元(含产前检查费)。难产包括:臀位牵引术、产钳助产术、胎头吸引术。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增加300元。 三、剖宫产术报销标准 剖宫产术中遇其它手术,如子宫肌瘤、卵巢肿瘤等,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分别增加500元。 沈阳生育保险报销申请材料 一、女职工生育保险报销申请材料 1.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复印件; 2.《医疗费收据》原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出院小结》复印件(住院患者提供)、《手术记录单》复印件(门诊患者提供); 5.《参保单位帐号表》、《女职工分娩生育津贴申领表》或《女职工流产、引产生育津贴申领表》; 妊娠分娩的另需提供: 6.《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8.《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仅限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此证的参保人员提供)。 流产、引产的另需提供:《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复印件。 二、男职工生育保险报销申请材料 1.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参保单位帐号表》、《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申领表》。 三、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报销申请材料 1.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2.男职工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费原始收据(复印件或补制凭证等均无效); 4.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8.《参保单位帐号表》、《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申领表》。 沈阳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参保人员需进行引产、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持《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定点医院进行治疗。 2.治疗结束后,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的补贴标准抵减参保人员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所以我们对一些平常的法律知识应该有所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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