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算出来的,对于不满一年的职工则按照当月的实际工资来计算。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生育险按基数来报的计算方法如下:
1、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2、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4、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享受生育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缴纳生育保险时间累积满一年;
2、在生育期间必须处于在职状态,并继续缴生育保险费用。
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支付标准的计算方法:
1、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 除 30 * 产假天数。
2、护理假津贴=配偶生育前一个月男职工的缴费基数 除 30 * 护理假天数。
综上所述,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平均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计算,高于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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