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生育保险新政策解读

张家港生育保险新政策解读

sclctv 2025-05-06 信息快讯 101 次浏览 0个评论

 新生育保险政策

张家港生育保险新政策解读

 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出台了《张家港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该政策从5月1日起实施。

 实施细则对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缴费基数、管理部门、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发放流程及形式进行了规范,主要有五个方面的调整和变化:

 降低了生育保险费率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公布的当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

 调整了生育津贴计发办法及待遇

 生育津贴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人均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含补缴基数)除以30,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月数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生育津贴由 社保 经办机构发放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

 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的参保女职工,增加30天生育津贴。

 对符合晚育条件可以享受护理假的参保男职工,享受10天护理假津贴。

 调整了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障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的通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生育,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以及因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的,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明确了退休人员生育保障政策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退休、失业人员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因生育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参照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待遇标准执行。

 提高了市级统筹水平

 生育保险实行苏州市级统筹,生育保险费率由苏州市政府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并规定程序报批后统一实施;生育保险的各项待遇标准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后统一执行。

谁知道产检和生育费用是怎么报销的?什么时候报销?一般报多少?

法律主观:

生二胎国家补助的数额是根据当地政府的政策来制定的,国家补助的方面主要就是来自于生育津贴,生育津贴补助的标准在全国各地都是不一样的,这是来自于国家方面的补助政策。而有些人口中的补助是来自于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夫妻生育二胎,除了生育津贴还可以领取计生部门的补助。综合上面所说的,现在国家已经全面的放开二胎政策,但对于要生育二胎的夫妻也是需要进行登记,如果在人外地的话,那么也是需要 到户口所在地 的计生办进行登记申请,只有获得认可才能合法的生育二胎,所以,在处理的时候也要多咨询一下,这样才能更快的处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关于生育保险报销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按照《办法》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补贴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婚姻法等法律法规;

(二)初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从办理之月起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满12个月生育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不间断满12个月(不含补缴)后生育的。

(三)在生育、流产施行前应持有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生育指标。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按《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结算:

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3000元;

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20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

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300元;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第九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连续不间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其配偶属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人口、城镇无业人员或已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不满12个月的(不含补缴),按《办法》第八条规定享受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50%的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贴。其补贴标准如下:

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1500元;

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500元;

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150元;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夫妻双方均参加了生育保险,女方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女方享受,男方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由男方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其配偶按其它政策规定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未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补足;已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贴标准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第十三条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须提供:

1.单位参保职工: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张家港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劳动合同书、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明书、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婚姻证明。

2.个体参保人员:填报《张家港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有效失业证、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婚姻证明、个人结算性存折。

(二)男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须提供:

1.单位参保职工: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张家港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劳动合同书、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明书、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相关医学证明、婚姻证明、配偶户籍证明、配偶社会保险关系证明、配偶的失业证。

2.个体参保人员:填报《张家港市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有效失业证、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明书、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相关医学证明、婚姻证明、配偶户籍证明、配偶社会保险关系证明、配偶的失业证、个人结算性存折。

(三)申领计划生育手术费须提供:

1.单位参保职工: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张家港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手术费收费票据、病情证明书、劳动合同书、本人身份证、婚姻证明。

2.个体参保人员:填报《张家港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有效失业证、手术费收费票据、病情证明书、身份证、婚姻证明、个人结算性存折。

(四)报销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须提供:

1.单位参保职工: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张家港市生育、计划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审批表》一式两份、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复式处方、单位证明、出院证明书、婚姻证明、社会保险卡、身份证。

2.个体参保人员:填报《张家港市生育、计划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审批表》一式两份、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复式处方、出院证明书、婚姻证明、社会保险卡、身份证、个人结算性存折。

3.申报输精管吻合术、输卵管吻合术费用的,除需上述证明外,还需提供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相关证明。

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特别提醒:生育后90天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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