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不过户合同也是有效的。一般情况下,签订完买卖合同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购房人不拥有房屋的产权。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这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如果对方反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有的购房者为了避税只公证不过户,有的购房者因为房子在抵押或者无法正常上市交易,也只公证不过户。但您可知道,不过户就意味着产权权依旧归卖方所有?如果二手房交易只公证不过户,卖方若要求撤销合同或导致房屋被查封,作为购房者你很可能房财两空。下面我们以实际案例来看看事实究竟如何。
案例一
小张购买小王的房子,为了避税而选择只公证不过户。不久因为房价上涨,小王要取消合同。双方协商不成上诉,最终法院没有判给小张,只是要小王赔偿了违约金。
案例分析:根据我国物权法,物权转移以登记为准。所以只公证而不过户,买方并不能够获得房屋的产权,而简单的公证也不能够起到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效力。如果卖房者未来因为自己的原因要求取消交易,单单凭借购房合同、公证还是不能保证自己可以获得产权,到时候可能房财两空。
案例二
小张购买了老徐的房子,只经过公证而没有过户。不久老徐陷入经济纠纷,法院查封了他的名下房产,小张房财两空。
案例分析:因为没有过户,所以实际的房屋所有权依旧是卖方所有。一旦卖方陷入经济纠纷等情况,房产就可能被抵押查封,甚至被没收拍卖。
案例三
卖方小张和买方小王签订购房合同并进行公证,但因为避税原因没有过户。后来房价上涨,小张隐瞒房屋情况将房子专卖给小刘。那么小刘作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方不存在过错,房子产权归小刘所有。
案例分析:物权中的不动产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证并不能限制原业主将房产再次卖给第三方,如果被法院认定第三方是善意第三方的话,购房者依旧得不到房屋产权。
案例四
小张卖给小王一套房,小张说房本暂时没下来并给出低价,与小王只是签订了购房合同并进行公证,后来小王才知道因为开发商原因,房本能不能下来,何时下来都是未知数,小王为此后悔不已。
案例分析:购房者变成"替罪羊"。因为开发商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房本不能下发,进行买卖和公证之后,风险就转嫁给了下一位购房者,得不偿失。
通过对上文四个案例的分析,您应该对只公证不过户房产的风险有了更深的认识了,以后一定要注意,直接交易过户是最保险的交易方式,其他任何方式都不能避免交易风险。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1-05,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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