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岛大病门诊报销比例
青岛居民医保门诊大病报销规定:
1、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670元,三级医院840元。
2、报销比例:社区定点医疗机构75%,定点医院65%;
3、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部分不予支付。
4、少年儿童/大学生: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5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
5、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的门诊医疗费不单独设立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标准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800元,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参保人住院治疗,在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100%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50%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按照100元执行。参保人门诊大病治疗,在一个年度内负担一个起付标。
二、影响大病门诊待遇
享受大病门诊待遇的小伙伴,在治病中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都是可以报销的,不过报销比例跟你连续参保的时间有关。假如你生病时产生这两种费用花了20000元,原来参加了36个月以上的医保,报销比例为90%,可以报销18000元,但是如果有一天断掉了,缴费年限清零那么报销比例就成了60%,只能报销12000元,一下就多花了6000块。
三、什么是门诊大病医保报销
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将农村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重性精神疾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类重大疾病纳入保障范围。
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个人选择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A类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
报销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以后每次650元。支付比例分三个档,以三级医院为例,起伏标准:3万元,在职85%,退休91%,3万-4万在职90%,退休94%,4万以上,在职95%,退休97%。普通住院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精神病住院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起伏标准减半。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最高7万元。住院大额最高支付10万元,住院大额的支付比例一律为70%;
就医管理:如单位足额交费,个人只需交纳部分住院预付金,即可办理住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要符合医疗保险三大目录库的范围;
报销流程:出院时医院与个人结算清自费和自负部分金额,统筹基金报销金额由医院与区医保中心结算。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800元,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参保人住院治疗,在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100%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50%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按照100元执行。参保人门诊大病治疗,在一个年度内负担一个起付标。
一、5000元以下部分
1.三级医疗机构报销50%;
2.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40%;
二、5000元至10000元部分
1.三级医疗机构报销45%
2.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35%;
三、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
1.三级医疗机构报销40%,
2.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30%;
四、20000元以上部分
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报销30%。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主要是为城镇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制度,为居民看病住院医疗费用进行一定比例的报销。
住院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800元。2020年1月起,青大附院、市立医院、中心医院、海慈医疗集团、齐鲁医院等六家三级医院起付线调整为1000元。
参保人住院治疗,在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线按照100%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线按照50%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线统一按照100元执行。
一、山东青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1.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3%计入;
2.在职职工35周岁及以上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7%计入;
3.在职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5%计入;
4.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养老金的5%计入。其中,70周岁以下月计入额低于60元的按60元计入;70周岁及以上月计入额低于70元的按70元计入。
二、山东青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1.,青岛市成年居民(二档)、少年儿童、大学生的个人缴费标准均提高20元,即成年居民二档个人缴费标准为130元,少年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130元,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100元。其他缴费政策不变。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参保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其中成年居民按照一档标准补贴;低保边缘家庭参保人、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贴5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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