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房与宅基地有哪些常见法律问题

农房与宅基地有哪些常见法律问题

sclctv 2025-04-27 新闻中心 103 次浏览 0个评论

站在农民角度,收藏三农!大家好,我是三农老道!2023年一转眼已经来到2月下旬,随着新年度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发布,农业农村迎来了一系列的利好政策!对于我们农民来说,大家非常收藏农村宅基地、农房治理的相关消息!最近网络上有消息称“农村将禁止建房”,这到底是真是假?涉及到农房、农地相关问题,国家又制定了哪些整治政策?今天老道就为大家收藏一下,农村建房、农房、农地整治的相关消息!新一轮清查整治行动即将开始,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将面临全面排查!具体情况,咱们一起说一说!

农房与宅基地有哪些常见法律问题

随着3月份的日益临近,春季到来很多农民兄弟也会考虑在春天盖房、修房!可是最近网络上有人称“在建房申请已经不给通过”,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建房申请是不允许通过的?现在农村到底让不让建房了?有3件事,希望大家有所了解!

第1件事:如果我们计划修建农房的宅基地处于即将搬迁、征地的乡村,如果不是特别需求,是无法新建农房的。

这样能够避免,有人借助修建农房讹取补偿金,造成铺张浪费!

第2件事:如果我们计划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况,也是无法通过的!我国申请建房是有严格流程的,存在争议的宅基地是无法修建房屋的,必须要将争议解决,才能够重新申请!

第3件事:如果我们提交的建房申请,缺少建房规划或者是在房屋施工中,施工队伍没有相关资质的,也是不允许修建农房的!建房申请必须要带上建房规划,所修建农房必须要跟建房规划一致,否则无法验收通过!

而按照我国实施的建房政策来看,只要大家按规定有序提交材料、按流程申请就能够继续建房!涉及到农村建房方面,国家相关政策已经有了具体要求,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特别是在今年下发的一号文件当中,国家针对农村自建房制定了最新要求,咱们一起来看一下!

中央1号文件:加强农村应急管理基础能力建设,深入开展乡村交通、消防、经营性自建房等重点领域风险隐患治理攻坚。

通过以上内容来看,今年国家对于农村各类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监管力度持续加大!而且之前国务院也发布最新文件指出,将展开全国自建房大排查行动!针对农房、农地治理方面“两查两禁”大局已定!下面老道给大家做一个简单梳理,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第1查:严查农村各类违章建筑,全面保障农民的住房安全;

老道说:涉及到农村各类违章建筑方面,国家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在今年还会继续全面排查农村自建房,要全面保障农民的住房安全。

而且在今年正式下发的一号文件当中,国家指出还会继续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要基本完成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要建立全过程监管制度。

这也为我们表明,针对农村自建房方面,国家还会继续加大监管力度。

任何乡村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章建筑,将在这一系列排查治理行动当中逐步排除。

第2查:严查擅自买卖交易宅基地、炒作农村宅基地等各类问题;

老道说:在今年,国家也将全面严查那些肆意炒作农村宅基地、随意圈占宅基地。

修建楼堂馆所等各类问题。

而且根据我国法律政策要求,宅基地不得擅自交易买卖。

如果存在交易、买卖等各类问题,买卖双方的相关权益是无法得到全面保障的。

而且我国政策层面针对此类问题,在未来也会继续加大治理力度,全面杜绝。

擅自交易、买卖农村宅基地等各类问题。

两禁:禁止在耕地上搞“非农化、非粮化”开发;

老道说:在今年正式下发的一号文件当中,针对耕地方面的保护也做出了重要安排。

尤其是涉及到耕地的保护管控方面,国家指出要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要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而且在今年会展开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

特别是对于那些占用耕地搞非农化、非粮化开发的行为,国家也将继续加大相关治理,全面保障18亿亩耕地红线。

2023年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关键之年,中央一号文件针对农房农地的监管也做出了具体指示。

我们相信在这些利好政策的落地之下,农村土地、农房的活力会得到进一步的激活,我们农民也能够从中获益。

在这里还是恳请大家行动起来,点击文末右下角的在看,一起为国家的农房、农地治理政策点个赞。

子女继承农房有条件,房屋灭失不可再翻建

农村房屋涉及到房屋本身和宅基地两个部分,这也是问题之所以有些复杂的原因。为什么这么说呢?

其中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是归集体的,村民对自家分配的宅基地也只拥有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因此村民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使用、处置的过程中,因涉及到宅基地权属性质等问题时就决定了村民对其并没有完全自主的权利,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处置自己的宅基地相关权益。

而宅基地上的房屋,权属性质却和宅基地的却不尽相同。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农村房屋属于村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是完全拥有所有权的,按道理上说村民有自主的处分权利,比如房屋的自主买卖。但是房屋是建造在宅基地上的,由于村民对宅基地并没有所有权,可是房屋和宅基地又是一个整体,谁也离不开谁,这也造成村民对自家农房在处分时有一定的约束条件。

理论上讲,农村宅基地是作为村民所独有的权利,城镇户籍的子女是不能再使用农村的宅基地的。但是父母在农村的房屋属于私有财产,理论上又可以被任何身份的子女继承的。这一房地矛盾如何化解呢?

目前农村的“地随房走”政策给出了解决思路和方案,规定在获得农房所有权的同时可以获得房屋存续期间的宅基地使用资格。

继承农房有限制

1.继承房屋需是村民合法且没有争议的房屋

这一点是房屋继承的基础和前提。有人会问农村还有非法的房屋么?是的,比如房屋属于未批先建或无合法权源的土地上建的房屋,这些房屋很可能因不符合用地规划(比如占用耕地)或不符合宅基地使用资格(比如一户多宅)建起来的。另外,房屋和宅基地存在争议,比如邻里因占地或房屋权属产生的争议等。

这两种情况下,房屋是不可以进行继承的。自己使用或许可以暂时搁置这些问题,一旦发生继承,就会带出这些问题,就无法完成继承程序。

2.子女继承的前提需“地上有房”

上面也提到,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因权属性质不同存在着“房地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我国施行的是“地随房走”的房地政策,子女在继承父母的农房可以暂时获得房屋存续期间宅基地的使用资格。

但是没有农房,子女将不能单独继承农房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是说子女是因继承了房屋才获得了房下宅基地的使用资格。如果父母老宅上房屋已经灭失,子女们是不能离开房屋单独继承使用宅基地的。

3.多子女,宅基地房顺承优先于继承

农村父母有多个子女,有的进城落户成为城镇户籍,有的与父母分户居住,有的仍与父母同户居住没有获得新宅。这样的情况下,父母离世后,留下的宅基地房将由与父母同户居住的子女进行优先顺承,此时宅基地使用权将不会发生继承关系,此时城镇户籍子女并不能继承使用父母留下的宅基地。

但是对于父母留下的农房,属于他们的私有财产,不管是城里的还是农村的子女,都是有继承资格的,但是房下宅基地使用权将不再产生继承关系。几个子女可协商分配父母农房,当然也可有与父母同户顺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子女出资购回其他子女继承的部分房屋。

4.房屋继承不适用于“遗赠”

农村房屋继承是按照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依法继承房屋的,这种农房继承并不适用于不在法定继承顺序中的“遗赠”。比如亲友遗赠、购买形式的遗赠,即便立有遗嘱也是不可以的。

我国曾明确规定禁止宅基地买卖,禁止城里人下乡购买农房。农房继承不适用于“遗赠”正是为了避免以购买形式产生的“遗赠”行为。

继承农房使用有限制

城镇子女继承了农村父母的房屋后,并不能像村里其他农户一样使用房屋下的宅基地。因为上面也提到子女是“凭房”才继承使用房下宅基地的,无房将不能单独继承使用宅基地。因此这也意味着子女继承的农房一旦灭失后,房下宅基地使用资格将随之灭失,这就是我们说的“房灭地失”。

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在房屋灭失或有房屋翻建意愿时,可以依法在老宅基地上对房屋进行翻建和改扩建。而继承房屋的子女并不能在灭失的房屋上翻建或改扩建,也不能扒掉房屋再进行翻建,当然也不能在继承使用的宅基地院落内新建其他附属建筑,因为这些权利都是属于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的,且需要经过规划审批手续,城镇子女是资格的。这也就意味着一旦房屋倒塌了,继承房屋的子女们将被破从老宅基地上离开,至于闲置出来的宅基地也将被村集体收回再利用。

这也给继承房屋的子女们提了一个醒:继承房屋不允许翻建和改扩建,但是可以修缮和加固,子女们是可以尽力维护好自己继承的房屋,尽量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

继承房屋处置上有限制

1.房屋买卖

子女们继承的农村房屋,原则上是不可以再进行转让的,除非经过村里同意,将宅基地房转让给所在村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资格的村民,比如年轻人符合分户条件,但是村里没有宅基地指标的情况下,是可以通过购买城镇人员继承的村内的农房的。

2.开发利用

村内房屋如果遇到搬迁安置,一般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是可以得到房屋和宅基地两部分的补偿费用的,但是子女们继承的宅基地房,只可以获得房屋的搬迁补偿费用,得不到房下宅基地的征迁费用。

子女继承房屋而获得宅基地使用资格与村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在使用和处分上都有明显的区别,子女继承房屋后要悉心维护好老房,因为一旦房屋倒塌,失去继承房屋的同时也将失去房下宅基地的继续使用资格,这时也意味着继承房屋的子女将永远离开生于斯长于斯的“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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