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申领指南

南京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申领指南

sclctv 2025-04-30 新闻中心 102 次浏览 0个评论

南京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申领指南

南京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申领指南

 实行生育津贴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妇女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她们为家庭传宗接代的同时,也为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付出了努力,应当得到社会的补偿。以下我为大家整理了南京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申领指南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办理条件

 参保女职工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并参加南京市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费满10个月,生产分娩后可按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分娩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二、经办流程

 1、生育一孩、二孩(非多胞胎的),计生手术除中期妊娠流产、同时做两种及两种以上手术外,在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诊,其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系统批量结算支付。

 计生津贴在计生手术后的第3个月发放,分娩津贴、护理假津贴在分娩后的第5个月发放。

 2、其他人员的分娩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按规定进行零星报销:用人单位或领取失业金期间分娩的个人递交申请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完成发放。(领取失业金期间分娩的人员可领取一次性营养补助)

  三、办理要点

 1、生育津贴根据产假天数(基础值为128天)计算。

 参保人员生产方式为剖宫产、助娩产的,增加15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一次性营养补助。按上年度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发放。流(引)产不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

 3、生育一孩、二孩(非多胞胎的),如果在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诊分娩的,其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直接发放至用人单位账户,由单位负责发放给个人。

 4、参保人员休完产假后至一年内可申请发放分娩费用、分娩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四、经办表单

 《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五、申请材料

 1、结婚证原件。

 2、生育三孩及以上的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引)产手术提供病历及病假条)。

  六、办理地点

 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七、受理时间

 每月1至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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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生孩子补助主要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补助、生育津贴以及一次性营养补助等。

这些补助旨在减轻家庭生育负担,提高生育保障水平。

一、生育医疗费用补助

南京市的生育医疗费用补助主要涵盖孕妇产前检查、分娩以及新生儿出生后的基本医疗费用。孕妇在南京市内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分娩时,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会根据不同的医疗机构和服务项目有所差异,但总体来说,这项补助可以大大降低家庭在生育过程中的医疗支出。

二、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妇女给予的一种经济补贴。在南京,符合条件的生育妇女可以在产假期间领取一定数额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通常与女职工的工资水平挂钩,旨在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一次性营养补助

为了保障母婴健康,南京市还为符合条件的生育妇女提供一次性营养补助。这项补助主要用于购买母婴营养品,确保母婴在生育后得到充足的营养支持。一次性营养补助的发放标准和申请流程会根据当地政策有所调整,但总体目标是提高母婴的健康水平。

除了以上三种主要的生育补助外,南京市还可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为生育家庭提供其他形式的支持和帮助,如提供婴儿护理用品、开展育儿知识讲座等。这些措施旨在全方位地支持家庭生育,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综上所述:

南京生孩子补助主要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补助、生育津贴以及一次性营养补助等。这些补助政策旨在减轻家庭生育负担,提高生育保障水平,确保母婴健康。在申请这些补助时,家庭需要了解并遵循相关政策规定,确保申请流程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十条规定:

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流(引)产,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规定:

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后,由参保单位经办人或本人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流产证明、女职工个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手续。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具体见《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三、保险待遇

(八)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女职工失业期间,下同)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九)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产前(指怀孕后自建《孕产妇保健册》起到分娩前,下同)检查、分娩、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包括男职工本人)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生育津贴。

参保男职工配偶为无业人员的(以下简称“男职工配偶”)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产前检查、分娩、流(引)产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参保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以《就业登记证》核定时间为准)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产前检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及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参保女职工退休后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取出宫内节育器、流(引)产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如果是灵活就业人员,具体见:关于印发《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人社规〔20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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