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职工社会保险补贴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对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一次性安置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林规发〔2012〕27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实施振兴林区经济、提高天保工程区百姓生活水平等天保工程战略,继续坚持以民为本理念,统筹解决好天保工程实施过程中保障民生问题,促进林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总体目标
基本解决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职工(以下简称安置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困难问题,维护安置职工切身利益,实现天保工程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三、基本原则
(一)保稳定原则。
(二)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
(三)坚持安置职工自愿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坚持量入为出、不突破补贴总额,补贴资金包干使用原则。
(五)坚持先缴后补、不缴不补原则。
(六)坚持专款专用,统筹使用原则。
四、具体实施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期天保工程实施以来,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各林业局及所属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通知》(财农[2000]83号)文件精神安置的国有全民职工(含计划内合同制工人)和混岗职工,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补贴。
1、对截至2011年12月31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安置后未实现稳定的再就业,各年度按个体劳动者身份由个人承担缴费并且没有领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安置职工,给予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2、对截至2011年12月31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安置后已实现稳定再就业并按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安置职工,其按城镇企业职工身份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期间不享受补贴政策。按城镇企业职工缴费和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未达到补贴年限的补贴至规定年限。
3、对截至2011年12月31日之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断保”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经企业和个人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予以补贴。
4、对安置后调离大兴安岭区域的,补贴年限截止到调离时间。
5、对安置后死亡的,不享受补贴政策。
(二)补贴标准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大兴安岭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确定的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年度林业集团公司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20%,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按6%,逐年计算确定安置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全额自费缴纳的,给予三分之二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安置职工个人承担三分之一。
(三)补贴年限
从2001年安置第一批职工起,截至到2011年12月31日,根据安置时间不同,统筹使用好中央补助资金,对安置职工分别给予逐年计算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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