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出狱如何补交社保

服刑人员出狱如何补交社保

sclctv 2025-04-12 新闻中心 72 次浏览 0个评论

刑满释放人员可以自己补缴服刑期间的社保。刑满释放人员补缴服刑期间的社保步骤,具体如下:

服刑人员出狱如何补交社保

1、携带相关证件和资料,前往户口所在地区社会劳动保障局申请补缴社保;

2、在社保局填写好社保补缴申请书,并提交;

3、申请通过后就可以缴纳社保费用,养老保险费用和医疗保险费用。

刑满释放人员补缴服刑期间的社保所需的材料:

1、各地区政策不同,要求的材料不同;

2、补缴的时间不同,要求的材料也不同。 一般来说,补缴的月份越早,所需要的材料越多。具体所需材料,建议登陆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看。

服刑人员的养老保险怎么算

1、国家对服刑人员养老保险有相应的规定,个人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继续按记帐利率计息;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个人帐户储存额按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2、个人被判刑或劳教,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释放,“中人”缴费年限满10年、"新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按第35条规定处理;"中人"缴费年限不满10年,"新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个人退休后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劳教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恢复权利或劳教期满后的基本养老金按服刑、劳教前的标准发放,以后按规定正常调整。退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未剥夺权利的,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缓刑期间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

服刑人员社保规定

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参加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被判刑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泉劳社[2008]155号)精神,现就参保人员被判刑后的养老保险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在劳动教养或服刑(含缓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若刑满释放后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用,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若刑满释放后被企业录用或自谋职业、以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改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刑满释放人员,其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与刑满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判刑前的个人实际缴费可按规定计入刑满后参保的个人账户。改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其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予以计发补贴费。

(四)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被判刑的,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被拘役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期满后其养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标准从申报续发的次月起发放,之后的养老金调整按照本人执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退休人员被管制、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其养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标准发放,在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期满后的养老金调整按照本人执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定罪期间,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服刑人员一般没有社保。

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通常无法缴纳社会保险,因为不属于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因此不能自行缴纳社保。此外,服刑人员的社保账户在监狱里通常是冻结状态,出狱后需要到人社局激活才能继续使用。在服刑期间,无论是服刑者本人还是亲属,都不可为服刑人员购买社保。

办理社保卡需要下列资料:

1、本人二代身份证;

2、照相馆出具的办理市民社保的照相回执单;

3、如果是单位来办理的,还需要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职工名册等资料。

办理社保卡的流程如下:

1、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办理地点申请领取社保卡;

2、向社保申报机构提交个人规定的材料;

3、申报成功的,接到领取通知后,可领取社保卡。

综上所述,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缴纳社保费用,但个人账户保留并计息,服刑期满后可以继续参保或领取养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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