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0月7日正式出台,办法中规定首次进入市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时应交纳的税费主要有五种。 1.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由买方交纳。在办法中规定:“房屋买受人应当按照房屋所在地标定地价的10%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房屋所在地没有标定地价的,按照房屋买卖成交价格的3%缴纳。”本市目前没有确定标定地价,在东城、西城、崇文、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等城近郊八区,买方按照房屋买卖成交价格的3%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其中房屋所占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则缴纳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远郊区、县应缴纳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2.出售收益分成,由卖方上交。职工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属于规定标准面积内的部分,其售价在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以下部分,全部归卖方所有;售价在每平方米4000—5000元的部分,80%归卖方所有;售价在每平方米5000元以上的部分,50%归卖方所有。售价扣除归卖方所有部分后,余额依照规定上交财政或返还原产权单位。属于超标面积,其售价扣除售房职工支付的购买超标面积的房价款后,余额依照规定上交财政或原产权单位。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除由购房人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外,其出售收入全部归出售人所有。 3.契税。根据京财税(1999)1201号文的规定,买卖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买卖双方在办理产权交易时,房屋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下的,买方应交纳房屋成交价2%的契税;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买方应交纳房屋成交价4%的契税。 4.手续费。买卖双方依照规定各自交纳房屋成交价0.5%的交易手续费。 5.印花税。买卖双方各交纳房价款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使用权房、已购公房、商品房的区别:
一、使用权房:
使用权房是计划经济和住房分配体制下的产物,俗称公房;
该房屋的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
这项使用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一项独立的财产权;
允许使用权人(公房承租人)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方式转让或交换房屋使用权,所获收益扣除应缴税费后归使用权人所有。
二、已购公房:
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
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依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 住房保障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商品房
商品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
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
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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