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社保基数2023?

湖北社保基数2023?

sclctv 2025-03-21 热点资讯 68 次浏览 0个评论

缴费比例如下:五险一金缴纳基数一般是根据员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来核定的,具体表现为: 1.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底职工平均工资300%及以上的,五险一金缴纳基数按照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2.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底职工平均工资60%及以下的,五险一金缴纳咐宏基数按照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在当地上年底职工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按照实际工资申报五险一金缴纳基数。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

湖北社保基数2023?

湖北省2023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及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已经公布,具体2022湖北社保基数最新标准详见正文。

2023年度湖北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如下:

_第1档:

包括范围:武汉市和省直。

基数标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6795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0385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4077元。

_第2档:

包括范围: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门市、随州市、恩施州。

基数标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60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80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450元。

_第3档:

包括范围:荆州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

基数标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575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725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270元。

补充内容:

湖北社保缴费方式

1、个人缴纳

(1)线上缴纳

①移动设备端:鄂汇办APP、楚税通APP;

②pc端:湖北省电子税务局

(2)线下缴纳:线下税务服务大厅、线下协议代征银行网点。

2、集体缴纳:村、社区、学校代收缴纳。

城乡居民基本医宏祥疗保险是一项重要的民生保障制度。生活中,未及时参则滑保的居民,在突发疾病住院时,无法享受医孙滚腊保报销,给家庭造成很大经济负担。在此倡议:请广大居民朋友抓紧时间参加医保,为自己和家人的健康增添一份保障!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全文》第八条败租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察简兆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武汉市和省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6795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0385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4077元;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门市、随州市、恩施州,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60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80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450元;荆州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575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725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270元。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20%、8%;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12%、2%;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2%、1%;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60%,个人不缴;工伤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不缴。公司给员工缴纳社保,缴费基数是按照当地上一年度社平工资决定的,但是缴费的档位最低不能低于社平工资的60%,最高不能高于社平工资的300%。一般企业都按照最低档缴纳,即社平工资的60%.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分为十二档,依次为:425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10000元、12000元、14000元、16000元、18000元及21821元。广大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适当缴费基数,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

一、缴费方式:

1.网上办理。缴费人通过网上“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楚税通”APP、湖北z务“鄂汇办”APP直接缴费。

2.网点缴费。缴费人到各商业银行(中国邮储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松滋城区及乡镇网点缴费。

法律依据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必须在每年1月1日至20日内,持单位职工花名册、工资报表、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年度缴费核定手续。

缴费单位应根据职工和缴费基数增减变化情况,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四条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根据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定额征收,其征收费率、缴费方式、缴费时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依法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预提制度。缴费单位应依照财务制度规定,将社会保险费预先提足挂帐,全额反映社会保险费应缴实缴情况。应缴未缴数额,结转下年度累计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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